近日,某器械经销商被匿名举报向医院及挂靠医院的学协会支付会议赞助费15.25万元,市监局立案调查后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150万元。

上述两次会议赞助如下:

  1. 当事人赞助XX市人民医院脊柱外科主办的“第六届赣江源脊柱高峰论坛暨首届XX骨科主任论坛”6万元。

  2. XX市人民医院主办《打造有温度的医护团队》主题培训,该培训会讲师的授课费由当事人出资赞助9.25万元。

经对医院设备耗材采购流程调查,确认该医院设备耗材使用科室在申请采购品种与数量、选择供应商、产品使用等重要环节起到影响作用。

据当事人实际控制人李XX供诉,当事人代理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带量采购招标,中标后获得供应资格。为获取交易机会并维持采购关系保证销量,当事人会应医院及其医疗器械使用科室赞助会议的要求直接向会议承办酒店提供资金。所有费用均未如实入账,直接用于会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XX市人民医院供应商,医院及产品使用科室在当事人经销的产品的招标、使用、更新等环节中对当事人的产品实际销售均具有影响力。

故市监局认定,当事人以赞助的名义,通过支付医院及产品使用科室组织或牵头组织的指定会议相关费用的方式,以谋取产品销售不正当竞争优势、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的目的,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市监局取得了以下证据:

1.《协助调査函》、XX市医学会及其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赞助XX市人民医院主办会议的情况。

2.《医疗设备采购流程》、《XX市人民医院耗材入院流程》、《耗材更新说明》,证明XX市人民医院及其设备耗材使用科室在当事人经销的产品的招标、使用、更新等环节中对当事人的产品实际销售均具有影响力。

3.当事人记账系统提取的买单报账记录、与XX市人民医院业务往来记录,证明当事人与XX市人民医院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情况。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一处罚﹝2023﹞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21日,我局根据《匿名举报信》对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路XX号一层的赣州XX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的3台电脑和319份记账凭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分析,发现当事人财务账目存在几笔异常赞助培训费的问题。2023年4月23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实际控制人李XX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8月1日,我局对2018年至2023年期间XX医学会骨科分会(挂靠单位:XX市人民医院)主办的各项会议的承办酒店开展调查。

2023年8月10日,办案人员发送《协助调查函》至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业发展中心,调查XX市医学会骨科分会的基本情况以及主办会议情况。

2023年8月30日起,分别对XX市医学会骨科分会主任委员钱X、秘书长周XX、副主任委员陈XX等人开展询问调查。

至2023年11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现查明,赣州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实际控制人为李XX,居民身份证号36****************。

现场调查中通过查询该公司办公电脑中记账系统和纸质账本存档,发现同时存在另外8家关联公司的记账记录,分别是江西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赣州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赣州A贸易有限公司、赣州B贸易有限公司、赣州C贸易有限公司、赣州D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A医药有限公司、赣州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8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为李XX,实际办公地点即为赣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办公点。

2020年12月5日-6日,当事人赞助XX市人民医院脊柱外科主办的“第六届赣江源脊柱高峰论坛暨首届XX骨科主任论坛”60000元。

2022年2月,XX市人民医院主办《打造有温度的医护团队》主题培训,该培训会讲师的授课费由当事人出资赞助92500元。

上述两次会议赞助经费总计为152500元。

经对XX市人民医院设备耗材采购流程调查,确认该医院设备耗材使用科室在申请采购品种与数量、选择供应商、产品使用等重要环节起到影响作用。

此外,医院的设备耗材采购平台会不定期更新医疗器械供应商名单,更新期间医院可以取消供应商供应资格。

据当事人实际控制人李XX供诉,当事人代理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带量采购招标,中标后获得供应资格,为获取交易机会并维持采购关系保证销量,当事人会应医院及其医疗器械使用科室赞助会议的要求直接向会议承办酒店提供资金。

所有费用均未如实入账,直接用于会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XX市人民医院供应商,医院及产品使用科室在当事人经销的产品的招标、使用、更新等环节中对当事人的产品实际销售均具有影响力。

故当事人以赞助的名义,通过支付医院及产品使用科室组织或牵头组织的指定会议相关费用的方式,以谋取产品销售不正当竞争优势、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的目的,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因当事人与XX市人民医院存在长期交易往来关系,无法从中区分出哪些交易是当事人通过商业贿赂XX市人民医院而谋取的交易,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情况。

2.《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李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赣州D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以及李XX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3.《协助调査函》、XX市医学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钱X、陈XX、周XX、曾XX、李XX)、《情况说明》(钱X、陈XX),证明当事人赞助XX市人民医院主办会议的情况。

4.《医疗设备采购流程》、《XX市人民医院耗材入院流程》、《耗材更新说明》,证明XX市人民医院及其设备耗材使用科室在当事人经销的产品的招标、使用、更新等环节中对当事人的产品实际销售均具有影响力。

5.当事人记账系统提取的买单报账记录、与XX市人民医院业务往来记录,证明当事人与XX市人民医院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一罚告﹝2023﹞8号),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当事人陈述部分采纳并于2023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第二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一罚告﹝2023﹞8-1号),当事人2023年12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公开举行听证。

听证认为当事人“本案处罚对象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罚过重”的理由与我局依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不符。

听证确认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对当事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做到了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出我局未掌握的违法情况与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案存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二编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商业贿赂【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量基准】第一款……(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十八个月以上的;贿赂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涉案交易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决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支付会议的承办酒店相关费用以及支付会议讲师的授课费,以谋取产品销售不正当竞争优势和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涉嫌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执收单位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右上角显示的缴款码或通过江西财政系统发送的短信告知书中的缴款码,到财政指定的任意一家代理银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易药人

信息采集:卫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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