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明,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与主体工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刻不容缓。

近年来,泰州行政机关主动变更、撤销明显违法的不当行政行为已成新常态。尤其是2023年11月19 日,泰州市依法治市办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构建起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四梁八柱”,让行政争议驶入实质化解决的“快车道”。

主动开展自我纠正,不仅彰显了行政机关自我革新的勇气,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敬畏与尊崇。它让公众看到,权力并非无拘无束,而是时刻受到法律的审视与约束。

同时,法院的监督也为社会注入了强大的信心。让人们坚信,在法治的天平下,任何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将得到矫正,公平正义永不缺席。

为此,我们开设“‘政正’有词”栏目,专题发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典型事例,为行政机关提供有效指引,让法治之光在泰州大地璀璨绽放,共同书写泰州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篇章!


“瓦片”后的程序漏洞

案情回顾


陈某与顾某系邻居,两家因为房屋界址存在矛盾。2023年5月14日双方因琉璃瓦破碎一事发生冲突。顾某报警后,某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理。因无法查找到陈某提供的证人,2023年7月,某派出所作出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3年5月14日陈某称自家围墙外侧两块瓦片被顾某故意损毁。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顾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顾某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陈某带证人张某至某派出所作证,某派出所制作了调查笔录,张某证实其为陈某家围墙铺设琉璃瓦的瓦匠,顾某用竹子拱落琉璃瓦4片的事实,加上人工、材料差不多损失为三四十元。2023年8月某市公安局作出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3年5月14日,顾某损坏了陈某家围墙外侧的瓦片。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顾某不予行政处罚。陈某不服某市公安局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做法


自我纠正或程序重开均应当采取法定程序。本案中,在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的前提下,某市公安局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虽处罚结果并无不当,但办案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同公安机关、复议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指明办案程序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及时纠正撤销了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借助泰州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平台,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解决案涉矛盾,最终当事人申请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实质解纷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公权力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其强制力和拘束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同时也及于行政机关本身。从行政行为本身的确定力、羁束力、执行力以及法的安定性考量,在先行的处罚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得径行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新的处罚决定。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它既是法律生命力的所在,也是法律生命力的展开和证明。因此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始终牢记程序正当的重要性。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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