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六年财政部决定书民国二十五年税字第二二七号

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三六年财政部决定书民国二十五年税字第二二七号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如图。

财政部决定书二十五年(1936年)税字第二二七号。

诉愿人宝盛永号。

代表人仉殿龄年三十六岁,山东平度人,业商住青岛市黄岛路四十号。

右诉愿人因违章运销零烟案,不服前鲁豫区统税局二十五年(1936年)四月十六日第三0四号处分书﹣提起诉愿。本部决定如左。

主文:

诉愿驳回。

事实。

缘诉愿人以零烟马铃王牌一麻袋,计四十二条,售与即墨云祥号,未经遵照前鲁豫区统税局零烟运销办法第四条规定,请领卷烟拆箱改运证明单。该云详号收到上项零烟,亦未遵章报验。被即墨查验所查见,将烟件扣留,报经前鲁豫区统税局审理,以诉愿人不遵章报运,依卷烟查验处罚章程第四十三条酌处罚金五十元。至该云祥号不遵章报验,并依同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款处罚金五十元,所有烟件烟罚金缴清后发还。惟诉愿人不服处分,提起诉愿,并据前鲁豫区统税局备具答辩书,检同原卷,呈送到部。

理由。

诉愿人呈诉要旨,以所运零烟并非漏税私货,应请发还,至零烟运销办法为所不知,且该办法内亦无处罚之规定,云云。查此案原处分书处罚理由,系指诉愿入违章运烟,玩视法令而为处罚,原非谓其走私漏税,故亦未将其烟件没收。前鲁豫区统税局零烟运销办法,系于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由该局呈经本部税务署核准施行,并公布在案。且据该局答辩书称,【本市各经销卷烟商号,如幅泰立、鸿聚诚、玉春、恒丰、祥永、盛东等号,均早依照是项规定办理】。该诉愿人自不能独诿不知。本案运销零烟,既不遵照该项办法办理,该局援引卷烟查验处罚章程第四十三条酌处罚金,以示薄惩,查核尚无不合。合依诉愿法第九条前段决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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