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的几万元标的的民事案件,居然发生了影响全国的河南一法院“背拷”律师事件,令很多网友不敢相信,尤其是发生在3月1日最高法院院长走访了全国律协,公开表示“法院要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公正、规范、高效”之后。
尽管当地表示,正在彻查事实,会严肃处理,但根据目前涉事律师及媒体的报道,导致整个事件升级的,无疑是三名法警对律师采取了手铐“背铐”、强制带离的强制措施,进而造成女律师人身及精神受伤的结果。
但是,导致法警如此坚决的,无疑是律师在法庭内拿出手机拍摄的动作。尽管不是在发生在开庭期间,尽管律师解释了只是为了拍摄证据及记录纠纷经过,却直接导致了法警们上前抢夺手机的工作。律师拒绝交出手机。由此引发了双方动作幅度的升级......
手机,已经成了当下人们离不开的一部分,却在很多法院视为安全大患,甚至超过了对爆炸物品的防范力度。在一些法院甚至规定,包括手机在内的一切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电子设备,均禁止带入法院,需要进行寄存才行。
烟语君就曾经遭遇过,在某法院的法庭,规定当事人(律师的可以)进入法庭(不是开庭的法庭,而是基层法庭的法庭)必须寄存手机等电子产品才能进入开庭或是办理其他的司法业务。
无论你跟安检的法警、办案的法官如何解释法律规定、司法规定,手机里具有涉案证据需要开庭出示,可人家的答复只有一个,法院就是这么规定的,手机不寄存就不能入内,造成的开庭延误乃至缺席后果自负,硬要携带视为违反法庭纪律、安检规定。
在允许携带手机进入的法院,到了开庭的时候,会要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旁听人员等,在开庭的时候将手机关机以后交给书记员保管,没有法官的允许,禁止使用手机。
有一次开庭时,烟语君因为5点半要接孩子或者请别人接孩子放学,开庭提前跟法官说,希望可以照顾一下时间安排,法官同意了。由于手机交上了,只能不时的看一下当事人坐席上的电脑时间,庭审中突然发现,时间已经五点了,立马举手请示法官,需要联系人接孩子。法官也很任性,说道我帮你看着时间呢,电脑上的时间不准,到了时间我会提醒你的。
此外,有律师在朋友圈分享:自己在某法院庭审结束后,拿出手机想要拍摄庭审笔录,立马遭到了书记员的大声训斥:不能手机拍摄!律师遂就此情况向法院纪检部门投诉,得到的回复是:法庭内就是不准拍照!
律师继续依据“庭审笔录可以复制”、“非开庭时间可以拍摄法庭”的相关司法规定进行投诉,法院纪检部门的回复是,律师反映的问题已经知道了,相关人员的都处理过了。至于如何处理的,就无从得知了。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规定,只有开庭期间,未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不能对庭审情况拍照录像。哪有凡是法庭内,一律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或是非开庭时间,一律禁止拍照录像的规定啊?仅是各自法院的内部规定,就可以禁止涉及个人通信权利的手机携带吗?
关于寄存手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可是,一些法院将以上的规定,扩大到了立案诉讼服务中心乃至整个法院,还给出的解释是,凡是法院的场所,都是申诉信访场所。
法院为何如此忌惮手机?无非是忌惮手机具有的拍照录像功能,担心司法人员处理司法事务的情况被人拍照录像,留作证据,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害怕监督。
实际上,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开庭,法院的开庭、宣判都应该公开进行。庭审直播网已经建立、公开多年,庭审过程都可以放在网上进行直播,却出现了禁止开庭及开庭前后手机拍摄的规定。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都知道公开来自透明的道理,也都在官宣里宣传欢迎监督,却在司法事务中处处防范手机的使用,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么多公职单位,如此防范手机使用的,也只有法院如此了吧?
2024年12月27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也只是规定了“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没有规定需要禁止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同样是司法机关,为何安检规定不同呢?
如此的防范手机造成的结果是,凡是案件当事人面对这样的规定,自然而言的就会想到,是不是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处理忌讳什么,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警惕心理。可以作为证明的是,凡是当事人或律师要求拍照录像的,都是对案件处理严重怀疑和不满的。
此外,法院如此不顾法律规定、司法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和律师使用手机,也让司法人员明白了上述规定没有本院规定的道理,助长了对当事人及律师的依法主张不予理睬的底气。屡屡发生的安检冲突、拍照冲突中法警的“奋勇表现”最后都经不起舆论的热议,莫不是起因于此。
近些年,几乎时隔不久就会出现一个因为手机拍摄问题而引发的司法事务冲突,核心问题就是一些法院执行的安检规定、法院规定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规定。这次的律师“背拷”事件,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