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

2025年3月14日,(2024)辽民申 9289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杭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米兰”)的再审申请,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下称大连“米兰”)可以放心地用“米兰假日”标识正常经营了。

杭州“米兰”起诉大连“米兰”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使用“米兰假日”标识,并赔偿其8万元损失。2023年12月8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杭州“米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由杭州“米兰”承担。杭州“米兰”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2024)辽02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杭州“米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杭州“米兰”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杭州“米兰”起诉大连“米兰”侵权

2023年5月,杭州“米兰”将大连“米兰”和网购平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三快公司”)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连“米兰”和网购平台运营方立即停止侵犯杭州米兰注册商标"米兰"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杭州“米兰”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大连“米兰”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感觉非常蹊跷,自己用了十几年的标识怎么一下子不让用了,还被人告到法院,北京“三快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即下架了大连"米兰"在网上店铺销售的链接,一时间大连"米兰"门可罗雀,经营惨淡。

大连"米兰"是2010年在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个体户,工商注册名称为: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经营者刘女士表示,她非常喜欢在西岗区香炉礁花卉市场常年出售的一种米兰花,于是将自己的小旅馆取名为"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她根本不知道杭州也有一家米兰花园酒店,而且还注册了"米兰"商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连米兰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谭广霁律师团队出庭应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杭州"米兰"称,自己是一家连锁酒店品牌企业,自2004年开始在酒店服务项目上使用"米兰"注册商标,至今已在酒店服务上持续使用"米兰"注册商标19年,还荣获了2016年杭州市著名商标、2017 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荣誉。经过多年的发展,获得众多消费者的好评,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杭州"米兰"作为"米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大连"米兰"未经杭州"米兰"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杭州"米兰"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大连"米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杭州"米兰"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杭州"米兰"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杭州"米兰"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大连"米兰":两"米兰"意思不同

大连"米兰"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表示, "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与杭州"米兰"注册商标在"音、形、意"方面有明显不同。大连"米兰"是 2008年12月份开始经营米兰假日家庭旅馆,并于2010年7月21 日在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个体户。大连"米兰"本意是西岗区香炉礁花卉市场常年出售的一种米兰花,杭州"米兰"的米兰意指意大利的米兰市,没有故意使用"米兰"注册商标,更没有特意用"米兰"招揽顾客,加之大连跟杭州相距1000余公里,一般旅客也不可能发生混淆,更不可能误导顾客。

大连"米兰"基于大连滨海城市的特色,经过多年经营,赢得了大量消费者的认可。杭州"米兰"不让大连"米兰"使用米兰标识,必然会导致大连"米兰"客户的不满,故不同意杭州"米兰"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快公司”表示,不同意杭州"米兰"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公司从未收到杭州"米兰"针对大连"米兰"侵犯其商标权的有效通知,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恶意。但收到杭州"米兰"的起诉状后,便立即下架了大连"米兰"在网络上的宣传,因此不构成帮助侵权,也不属于直接侵权,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杭州"米兰"诉讼请求遭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杭州"米兰"对"米兰"拥有注册商标权,其以"米兰"经营的店面共有5家,一家在浙江省湖州市,四家在浙江省杭州市。大连"米兰"在其工商登记名称中使用了"米兰"二字,并且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宋体黑色"米兰假日"作为店铺招牌,房间的毛巾带有"米兰假日"字样,在网购平台内所使用的店铺名称为"米兰假日宾馆(建设街店)"。

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法律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商标的这种识别功能,防止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当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需符合"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除了考虑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外,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大连"米兰"是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企业,大连"米兰"在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所使用的"米兰"与杭州"米兰"享有权利的"米兰"商标字体、寓意不同,属正常的经营行为。杭州"米兰"虽然被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但其经营的5家店铺均在浙江省内。杭州"米兰"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享有专用权的"米兰"注册商标在远在千里之遥的大连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合以上情况,杭州"米兰"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大连"米兰"在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使用"米兰"字样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亦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容易导致混淆"的结果,不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2023年12月15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杭州米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杭州米兰承担。

杭州"米兰"把官司打到省高院

杭州"米兰"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大连"米兰"侵犯了杭州"米兰"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杭州"米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杭州"米兰"仍不服,又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米兰"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出庭。杭州"米兰"认为,即便杭州"米兰"仅在浙江区域开设加盟企业,但在当今网络经营模式较为发达的情况下, 诉争商标及品牌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早已突破原有的地域范围,大连"米兰"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同样开设线上店铺、微信公众号的前提下,应当知晓诉争商标及大连"米兰"的品牌在线上及行业内部享有较高曝光度、知名度,其继续使用便是侵权。

大连"米兰"一方认为,大连"米兰"的企业名称和服务设施中确实有“米兰假日”字样,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大连米兰的实际经营情况,大连"米兰"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的企业,靠大连为滨海城市的特色、本着诚信经营赢得了客户,并非恶意攀附杭州“米兰”的商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杭州"米兰"商标权的侵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连"米兰"的辩论意见,依法驳回了杭州"米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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