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8月,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一份,购买该公司销售的白色轿车一辆,购车款101000元。车辆使用期间,王某一直按照合同要求定期保养且不存在改装情形, 2023年11月21日9时45分,王某驾驶该车赶大集时,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后车辆自燃起火。事故发生后,因王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生产公司一直就赔偿事宜商讨不下,遂起诉至临淄区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新强多次主持三方调解,各方就赔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汽车销售公司给王某更换一辆同款车辆,从购车款中抵顶60000元,该款项由汽车生产公司承担,王某补齐差价。但在具体赔偿数额上,王某嫌补偿金额低,在汽车生产公司同意将补偿价格提高到75000元后,王某依然嫌少 ,要求补偿金额提高到80000元,汽车生产公司对该数额不予认可。至此,三方调解协议未能达成。随后,王某申请对自燃车辆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对自燃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自燃车辆价值为78185元,不排除本次起火是由于车辆质量缺陷导致。

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王某购买案涉车辆后,严格按照规定到正规的4S店进行保养,在正常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 ,综合考虑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可认定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不排除本次起火是由于车辆质量缺陷导致,最终法院判决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生产公司向王某赔偿车辆损失款7818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提醒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多,汽车安全也越来越引发消费者的关注,汽车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汽车生产商、销售商都应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及时召回。消费者在日常使用中需注意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一旦遭遇事故产生纠纷,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临淄法院、淄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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