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过程中,将运损车修复后以“新车”名义售卖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经销商把运损车当新车卖构成消费欺诈,判令其向买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及其他损失,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曲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置协议,向该公司购买家用轿车一辆。曲某提车后到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汽车贴膜时,被告知车辆右后侧存在多处喷漆情况,右D柱、三角玻璃、右后侧大灯存在更换情况,另有多处存在重新焊接情况,可能为事故车。曲某立即向汽车销售公司核实,该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协商未果,曲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运输途中,运输公司司机曾驾驶案涉车辆并出现剐蹭,导致车辆后右侧围受损,司机随即将车辆开到附近进行维修,修复完毕后,将案涉车辆运输至被告处,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经鉴定确系存在损伤,为重大事故车,且维修时间在曲某接收案涉车辆之前。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庭审时自认案涉车辆损伤均为肉眼可见,且修理工艺粗糙,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签收车辆并确认车辆合格,故法院推定被告对车辆受损情况系明知,被告存在恶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55700元并赔偿原告已支付购车款的三倍即467100元,赔偿原告因购买该车辆支付的车辆购置税、挂牌服务费、车辆保险费等2万余元,原告将购买的汽车退回给被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瑕疵或虚构质量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本案中,运输途中受损的车辆修复后作为“新车”销售,经销商应当知情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案涉车辆瑕疵属于重大质量问题,故认定经销商存在消费欺诈。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购车时可以多问一句,问一下经销商车辆有无事故、水泡、火烧等历史。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调取保险公司定损记录、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车辆鉴定等。发生纠纷时,要依法维权,可以与经销商协商,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泰山区人民法院)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