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务解析:从三起典型案例看辩护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诈骗罪案件呈现刑民交叉、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成为律师辩护的核心挑战。本文结合近期热点案例及实务经验,剖析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关键逻辑,为公众及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与争议焦点

案例1:保健品销售中的“身份谜局”
2023年,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因销售人员虚构“营养师资质”、伪造产品获奖证书被控诈骗罪。经查,产品确含助眠成分并通过安全检测,消费者实际使用后反馈有效。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营销手段的虚假性是否必然构成诈骗?
辩护要点

  • 核心欺骗要件缺失:产品功效与宣传一致,未造成财产损失;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附属性虚假宣传不改变交易本质;

  • 结果导向审查:消费者未因虚假身份产生错误处分行为。

案例2:政府补贴申报的“材料美容”
某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补贴时虚增设备采购数量,但实际工程达标。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法院最终认定无罪。
争议焦点:虚报材料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 补贴发放的核心要件审查:技术改造成效是否达标;

  • 资金用途正当性:补贴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 因果关系阻断:虚报内容非决定补贴发放的关键因素。

案例3:借贷纠纷中的“资信夸大”
2024年,某企业家因资金链断裂被控诈骗,但其借款均用于支付工资及货款。法院结合审计报告认定属民事违约。
争议焦点:事后未还款能否推定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 借款用途真实性:资金流向与生产经营直接关联;

  • 客观履约障碍:市场风险导致偿债能力丧失;

  • 积极还款意愿证据:部分还款记录及协商沟通记录。

二、无罪辩护的三大核心逻辑

1.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需重点审查:

  • 资金用途:是否用于约定事项或挥霍(如案例3中工资支付);

  • 履约能力:借款时是否具备合理还款来源(如资产、应收账款);

  • 事后行为:是否逃匿或积极补救(如案例2中企业继续投产)。

2. 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
即使存在虚假陈述,若未直接导致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则不构成诈骗。例如案例1中,消费者购买决策基于产品功效而非销售身份,故因果关系不成立。

3. 刑民界限的精准把握
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基础交易真实且未造成财产权益实质损害的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例如虚增设备数量的“骗补”案中,技术改造效果达标即属民事欺诈范畴。

三、律师实务经验分享

1. 证据挖掘的三大方向

  • 财务审计:通过银行流水、发票等验证资金用途;

  • 行业报告:引入专家论证市场风险对履约的影响;

  • 沟通记录:提取还款协商、补救措施等主观意愿证据。

2. 程序辩护的关键节点

  • 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无社会危险性分析;

  • 审查起诉阶段: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不起诉意见;

  • 庭审阶段:运用“四步法”质证(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

3. 风险提示
企业经营者需注意:

  • 避免对履约能力作绝对化承诺;

  • 重大交易留存书面磋商记录;

  • 遭遇经济纠纷时主动固定履约证据。

四、结语与互动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需综合事实、证据与法律逻辑,精准识别“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文案例表明,即便存在欺骗行为,若未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失”的双重要件,仍可能争取无罪结果。

互动话题:您在生活或经营中是否遇到过刑民交叉的法律困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将选取典型问题提供专业解析。

(本文系上海君君澜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不涉及客户隐私及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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