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话题再度引发关注。近年来,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升级,奢侈品的清洗和护理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需求。然而,由于部分商家缺乏专业的技术和服务规范,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名牌包送至首饰店清洗,

却出现颜色泛白等问题,

向首饰店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包包送洗出意外 赔偿事宜引纠纷

2022年12月5日,原告张某的朋友托人在法国代购了一款价值2300欧元(折合人民币16902.93元)的名牌包,并赠予张某。2023年2月,张某在使用名牌包时染上牛仔裤的蓝黑色。同年3月,张某将该包送到首饰店清洗,并通过微信向经营者黄某支付清洗护理费用400元,约定三天后取包。

三天后,张某联系首饰店取包,首饰店以南风天名牌包未干为由拖延。在张某的追问下,饰店承认清洗过程出现问题导致名牌包发白变形,并表示重新做局部翻新上色处理,但张某并未同意。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向多个部门投诉未能得到解决,故提起诉讼要求首饰店赔偿损失、退还清洗费并赔偿三倍清洗费。


图源网络 侵删

首饰店辩称,该店在接收名牌包后,按照双方的约定认真清洗和护理,从清洗效果看,除污渍外该包颜色并没有明显变化及损坏,已尽到双方约定义务,不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在起诉状中明确该包是其朋友赠与,即便造成损失,也不应按张某主张的价格计算赔偿金额,根据《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最高赔偿额也不应超过2000元。

法院审理

坚守诚信底线 维护市场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首饰店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首饰店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张某提供名牌包洗涤服务。首饰店在为张某提供洗涤服务的过程中导致涉案名牌包价值毁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涉案名牌包因清洗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338.87元。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饰店已为张某提供了洗涤服务,只是在清洗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了涉案名牌包的价值毁损,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欺诈情形,法院对张某主张的清洗费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某诉请赔偿名牌包因清洗造成的价值损失9338.87元及退还清洗费4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理性维权 法律护航

在日常消费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当消费者将奢侈品交由商家清洗时,双方便达成了以清洗服务为内容的合同约定,商家有义务按照专业标准和合同要求提供清洗服务。若因清洗不当导致包包价值贬损,商家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奢侈品是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应与一般生活用品有所区别,不能仅以清理后物理功能上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判定其受损程度,应结合奢侈品当下的市场价格、上市时间、品牌折扣力度、二手出售价格等因素,扣除折旧价值后对损失进行认定。难以认定的情况下,通常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广大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务必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谨慎操作,并对提供服务时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进行重点标注、提醒与释明,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担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服务商家时应注重其专业资质,在与商家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及时保留好服务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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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信息来源:城中法院

编辑:成彦彦

校对:李炫葵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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