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对于“关系密切人”的定性主要依据关系紧密程度。虽然存在姻亲关系,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关系是否紧密,不属于刑法中的“关系密切人”;且当事人还从其他地方获悉相关信息,故不能认定交易信息是直接来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案情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某广电集团改革重组”“A公司和B公司网络资产并入C上市公司”“人员分流”等内容为本案内幕信息,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为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冯某作为A公司总经理参加了该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评会。2012年1月31日下午,冯某作为广播电视中心主任,参加了区委宣传部长办公会议。冯某通过上述会议及会议文件知悉了A公司网络资产整合进入C上市公司的信息并告知其妻子。其妻子的妹妹陈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C公司股票交易(抛售自持股票、调入资金)的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述股票未售出,冻结时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未非法获利。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冯某的关系密切人,构成内幕交易罪。
辩护要点
(一)陈某不属于刑法中冯某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关系密切人”的划分是从关系程度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至于关系的性质是身份关系还是利益关系在所不问,只要该种关系紧密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归入“关系密切人”的范畴。因此,对于关系密切人的定性主要依据关系紧密程度。
由于《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采用推定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关系密切人,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只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即可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在认定关系密切人身份时,应结合相关证据严格适用。
本案中,冯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陈某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冯某的近亲属,虽然陈某与冯某存在姻亲关系,但其与冯某之间关系是否紧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二)认定陈某的交易信息是直接来源于冯某的证据不足
本案证据显示,陈某还从A公司其他员工等处获悉相关信息,故不能认定陈某的交易信息是直接来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冯某的。不能因陈某与冯某具有姻亲关系,二人在敏感期内购买了C公司股票即推定二人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冯某处获取了内幕信息。
因此,陈某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相关交易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冯某具有姻亲关系,但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C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简称《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
第2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且实用的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全国办案。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法律之光”“瑞光诉讼”平台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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