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网友咨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杨司奇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杨司奇律师补充: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杨司奇律师

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大学国际法硕士,具有深厚的理论法学功底,秉承诚信、勤勉、尽职、高效的服务理念,主攻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婚姻家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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