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购物已走入千家万户,身为消费者,面对看得见摸不着的网络商品,难免会眼花缭乱,难以辨别商品真假。若购买到的商品货不对板,商家又不予退货时,此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近期,永定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合同纠纷。张某某购买的商品实物与销售宣传信息不符,经营者A文具公司对此问题又消极处理,张某某遂起诉至法院。最终,永定法院判决A文具公司退回货款并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A文具公司在线支付391.47元购买16000倍显微镜。张某某收到快递后,验收时发现收到的显微镜倍数不足10000倍,与其购买的16000倍显微镜不相符。张某某联系A文具公司要求退还所购商品,但A文具公司不同意而引发纠纷。A文具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该显微镜的商品快照显示“假一赔十”。


审理结果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实物照片,可认定案涉商品为不足10000倍的显微镜,与A文具公司在网络上宣传的16000倍显微镜不符,可以认定A文具公司故意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商品,并致使张某某购买了案涉商品,A文具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案涉合同可予以撤销。A文具公司应向张某某退还货款391.47元,但根据公平原则,张某某应退回商品,如不能退回,折抵货款。因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某某文具公司出售的产品系假冒的产品,故其赔偿不适用A文具公司承诺的“假一赔十”规则,而应当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即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1,174.41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故意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而关于经营者承诺的“假一赔十”赔偿责任,应当与“三倍惩罚性赔偿”区分来看。通常而言,“假一赔十”适用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且不考虑欺诈问题。但如果所涉商品为非食品药品,经营者又承诺了“假一赔十”,应当先行确定商品是否为虚假,而后再行确定是否适用“假一赔十”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编:吴毓佳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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