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调料反被当成“职业打假”,消费者的委屈法官一朝化解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和健康。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食品的保质期排查,就不怕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刘飞宇法官义正言辞地对超市老板老魏说。
事件过程
2024年11月,小刘在某超市购买商品回家后,在使用中发现购买的调料透着股霉味,仔细查看已经变质。这才翻看该商品信息,发现已经过期了4个多月。随后,小刘前往该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可该超市并未进行处理,小刘拨打12315电话投诉,但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反馈处理信息。小刘气不过,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金1000元。
事关民生无小事,赫山区法院承办这个案件的法官刘飞宇在立案后的第2天就带领团队前往该超市,一方面是进行送达,另一方面调查超市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况。
到达超市后,超市老板老魏先发制人:“刘法官,我们超市并不是不愿意赔偿,只是之前也出现过职业打假人拿着不是在我们超市购买的食品假装在我们这边购买,骗取我们赔偿的情况,我们实在也是分不清呀,不想助长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
了解老魏的顾虑后,刘法官耐心地进行了解答:“你和小刘都是一个镇的居民,小刘是什么品性,你应该打听得到。我们调查发现,小刘没有起诉过这类案件,他不是什么职业打假人。你换位思考一下,都是乡里乡亲,买到你家的过期商品,本来就不痛快,你还说他职业打假牟利,你会不会很难受?”
老魏听到这番话后,连连表示:“法官说得对,是我想多了。超市确实存在管理漏洞,我会和小刘好好沟通,毕竟我们不想闹到法庭。”
没过几天,法庭就收到了小刘和老魏的好消息。老魏在听取法官的意见后非常惭愧,于是带着诚意找到小刘并向他道歉。接受道歉的小刘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表示:“真的是感谢法院嘞,我心里的不痛快都解决了”。
法官提醒
这样一桩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解决,但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职业打假人和产品销售者的矛盾依然存在。自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以来,“知假买假”索赔现象显著攀升,职业打假人层出不穷,他们的行为会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可能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作为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借维权之名义实施恶意索赔,是得不到法律的无条件支持的。消费者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知假辩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
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从源头起做好对产品的把关,坚持不生产和销售“三无”产品,定时对产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排查,坚持诚实信用经营,不触犯法律的红线,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共同营造诚信清朗的生产经营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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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杨 帆
2025年第46期之二
总第17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