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3月14日,芜湖市召开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芜湖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并通报了2024年度维权工作报告。


消费维权数据亮眼 多领域保障有力

2024年度,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登记、受理、处理消费维权类投诉、举报、咨询142327件,同比增长11.9%。其中,投诉49484件,同比增长14.5%,处理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40万元;举报9288件,同比增长22.9%,办结率100%;接受来电来访咨询83555件,同比增长9.3% 。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年共查处各类案件4877件,案件总值18687.14万元,罚没金额1606.87万元,发布典型案例50起,移送涉刑案件88件,4件典型案例被省局挂牌督办,全市统一销毁假冒伪劣商品17.62吨、过期药品599公斤,货值15.35万元。

芜湖市消保委2024年受理消费者投诉、咨询、举报144063件(含12315中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84万元(含12315中心),投诉举报全部办结,调处率100%。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上持续发力,不仅拓展ODR在线纠纷解决、远程视频调解、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还全面推广使用中消协新开发的智慧315平台,运用该平台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363件,引导40户企业入驻平台,与消费者直接和解消费纠纷105件。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配备镇级监管员215人,村级协管员755人。全市已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1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2070家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农安康”小程序,累计开具合格证3705张,全市注册主体2099家,监管人员338人。全年开展基地巡检4832家次,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46起、农资案件28起,移送公安部门3起。

芜湖市文旅局联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2024年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060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2830余家次。全年办理行政处罚类案件84起,办结81起,其中重大案件9件,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3家,责令改正20家次,累计办理举报投诉44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万余元。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查获假私烟220万支,办理刑事案件82起,全省排名第一;办成国标网络案件14起,连续两年实现县级局全覆盖;获评国家局重大案件6起,同比翻番,创历史最好成绩,成功打击全市首起全产业链烟草制假售假案件。同时,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全年处理849起12345、12313热线和其他渠道举报投诉,查获各类违法违规案件39起,违法卷烟3279.8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42万元。

围绕主题开展系列活动 优化消费环境

2025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筑满意消费”。围绕这一主题,芜湖市组织开展“共筑满意消费,齐创芜优环境”系列活动。其中包括开展市场消费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专项行动,旨在全面排查消费环境中的各类隐患;举行“共筑满意消费,齐创芜优环境”优化消费环境建设行动暨第二届芜湖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启动仪式,推动优质消费产品的发掘与推广;开展“芜湖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说消法”消费宣传教育微视频“五进”活动,普及消费法律知识;开展“提振消费,激发消费”消费体察活动,切实了解消费者需求与市场情况 。

2024年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某书店销售盲盒未对未成年人显著提示

2024年7月,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书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示为“小马宝莉-友谊永恒卡-趣影包”及“小马宝莉-友谊永恒卡-辉月包”的两盒盲盒玩具,该书店顾客中有小学生及初中生等未成年人,但现场未发现其以任何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第二款“盲盒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产品未进行显著提示的行为。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购“8大袋”松子 结果只有巴掌大总重量45克

2024年2月,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通过某微信小程序店铺购买一款标称“8大袋”包装的松子,商品宣传页面突出“8大袋”字样,但未明示具体克数。消费者收货后发现,所谓大袋实为手掌大小的迷你包装,8袋总重量仅有45克,与宣传页面中的“大袋”描述严重不符。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对商品规格的模糊表述存在误导,涉嫌虚假宣传,遂通过平台申请退货,但经营者不仅未及时处理退货申请,且在商品页面标注“退货需消费者承担运费”,消费者认为权益受损,遂投诉反映。本案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全额退还了货款。

本案中,经营者以“8大袋”作为宣传卖点,但未标明具体克数,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规格产生误解,实际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其模糊标注的行为不符合《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八条“广告应准确标明商品规格、成分等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要求,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另外,本案中经营者在消费者申请货的页面中声称“退货需消费者承担运费”,根据相关法规这种对消费者的要求只能是基于消费者申请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但本案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的过错在先,消费者主张退货并非无理由,不应再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运费。

在此,芜湖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尤其要注意查看商品详情页的规格、重量等关键信息,警惕“大袋”“超值装”等模糊表述;注意留存电子证据,应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商品页面、交易快照及聊天记录,便于维权时进行举证;如遇经营者以“页面已标注”等为由推责时,应积极与经营者或平台进行协商,如仍无法解决,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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