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24


案情简介

小刘系在校生,通过互联网游戏认识小李并成为朋友。小刘平时帮助小李代玩“和平精英”的游戏账号。2022年,小李花费38888元购买了案涉游戏账号,并按照之前的约定,将游戏账号交由小刘代玩或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益两人均分。2023年4月,小李委托小刘将案涉游戏账号以43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利润均分。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小李多次提醒小刘“先收钱再解除游戏账号的绑定信息”,但小刘在未收到价款的情况下,便解除了游戏账号的绑定信息。 买家取得案涉游戏账号后,拒绝支付价款并玩起了失踪,小李也无法通过绑定信息找回游戏账号。

小李与小刘就损失问题沟通未果,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43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小刘通过微信方式就委托出售游戏账号、利润划分等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已经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小刘接受小李的委托处理游戏账号售卖事宜,其间,未遵从委托人小李的指示,导致案涉游戏账号“丢失”或“被骗”。小刘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小李的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尽管小李委托小刘出售的价格为43000元,但案涉游戏账号一直由被告小刘代玩,小李本人对于超出当初购买价38888元的部分并未付出劳动,即小李的实际损失应为38888元。法院最终判决小刘赔偿小李38888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小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空白,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一步。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网络游戏账号具备财产的经济价值或价值性,属于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账号持有者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并产生收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小刘在处理委托卖号事务时应尽职尽责,但其拒不服从小李的指示,导致账号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小李的游戏账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延国

来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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