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咱们今天聊聊行政诉讼里的举证规则。这事儿就像一场特殊的牌局,原被告手里的牌不一样,出牌规则也有讲究。简单来说,被告要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 “有理有据”,原告则要在特定情况下 “亮明底牌”。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得像餐厅服务员展示卫生许可证那样,主动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被告必须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是被告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偷偷补的,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行政行为 “没证据支持”,结果可想而知。
这里要特别注意:被告不仅要证明事实正确,还要证明程序合法。比如交警贴罚单,光有违章照片不够,还得证明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要是被告试图在诉讼中让原告帮忙找证据,那这些证据法院一概不认。

原告的 “有限举证” 责任


虽然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原告也不能完全袖手旁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以下三种情况原告得主动举证:

  1. 告行政机关不作为:比如申请低保没回音,你得证明自己确实提交过申请,像申请表、邮寄凭证这些都得留好。
  2. 要求行政赔偿:你得证明自己因行政行为受了损失。比如强拆导致财物损坏,要提供财物清单和现场照片。但如果是被告故意销毁证据导致你无法举证,责任就转到被告身上了。
  3. 证明起诉合法性:比如要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或者起诉没超过期限。不过,如果被告质疑起诉超期,举证责任就反过来由被告承担。


这里有个例外:如果被告本应主动履行职责(比如火灾时消防部门必须救火),或者你因不可抗力无法举证,就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了。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调整


现实中总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被告无法举证时,可以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比如,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被告经法院允许可以补充证据,但只能是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的证据。

为什么这么设计?


这种举证规则其实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行政机关掌握公权力,取证能力强,让它承担主要责任能防止权力滥用。而原告的有限举证,是为了防止无理缠讼,确保诉讼效率。
举个例子,老张状告环保局不作为,说多次申请公开污染数据没结果。这时候老张得先拿出申请记录,证明自己提过申请。环保局则要证明已依法公开或不存在相关数据。如果老张拿不出记录,法院可能驳回起诉;如果环保局拿不出公开记录,就可能败诉。

给当事人的建议


最后给大家几点实用建议:

  1. 保留证据:不管是申请材料、沟通记录,还是损害现场,都要妥善保存。
  2. 及时行动:行政诉讼有严格的起诉期限,错过时间可能丧失胜诉权。
  3. 寻求专业帮助:遇到复杂情况,最好咨询律师,帮助梳理证据链。


这场证据博弈的核心,是既要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要提醒老百姓理性维权。只有双方都尊重规则,法律才能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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