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宗棠虽一生清廉,很少收别人的送礼,但身在官场,他不能免俗 ,也会给别人送礼。比如,他给恩人潘祖荫送去大盂鼎之事,已在前文述及。而给京官的冰敬、炭敬,则是其送礼的第一大项。送礼的对象,上至军机处大学士,下至普通御史。

清代官场,陋规极多,送礼的名目也五花八门,仅常规项目就有冰敬、炭敬、别敬、团拜等。“冰敬”就是孝敬京官夏天买冰消暑的钱,“炭敬”则是冬天烧炭的取暖费,“别敬”是离别京城时的“分手礼”。此外,逢春节、端午、中秋三节另有“水礼”,同乡、同年还有“团拜”名目——大概意思就是每年新春“团体拜年”。

光绪年间曾任吏部主事(正六品)的何刚德,在他的回忆录性质笔记《春明梦录》中说,道光咸丰以前,外官馈赠京官,冬天炭敬,夏天冰敬。但同治光绪以后,冰敬只有军机大臣有之,其余的只有炭敬。炭敬数目自8两起,最多一般是300两,军机大臣按例为300两,但也有军机大臣不收。其余按官阶大小、奉托重轻、交情厚薄多少不等,后来则渐渐变为重官阶而轻交情了。

左宗棠送得多的,主要是炭敬。这项工作,一般在春节前的十一月开始启动。

从现有资料看,左宗棠送炭敬,最早始于同治四年,此时他已为闽浙总督。这年十一月,身在福建琯溪行营的左宗棠写信给在京城的好友夏献云(字芝岑),请其帮忙办理送炭敬之事,并告诉夏献云,所需的银两,已经让管理自己养廉银的福建布政使周开锡(字寿珊)寄出,“应致薄意之处,另单呈览。其项概由周寿珊处觅银汇兑”。为了办理方便,左宗棠在给夏献云的信中,还单独附上要送礼的京官名单。

同治八年,由于已到二月还没有收到夏献云办理京官炭敬情况的来信,左宗棠还去信询问:去年腊月就已经将银两和名单寄去,是不是信行耽误了?左宗棠不仅给京官送礼,而且送上之后还写信去告诉对方。比如同治十二年正月,左宗棠就给时为户部右侍郎的温葆琛写信,告知十月曾托在京好友李筱轩送去炭敬,“十月曾上一缄,并伸微敬,交冬至折弁寄京,由李筱轩枢密转呈,谅邀霁鉴”。

温葆琛可谓有恩于左宗棠:道光十五年(1835),第二次参加会试的左宗棠本来已经被录中为湖南第十五名。不料在发榜前说湖南多录了一名,要将这一名额让给湖北。时为同考官、户部侍郎的温葆琛就为左宗棠极力争取。最终虽只被录取为史馆誊录且自己最后拒绝了“誊录”之职,但左宗棠对温葆琛依然心存感激。

送完礼后,还写信给对方,详细告知时间、由谁帮忙送去。可见在当时,送冰敬、炭敬这种本为“潜规则”的行为已成司空见惯的“明规则”。

一、左宗棠给京官送礼的标准是什么?

他的送礼单目前没有找到。不过,同时代的郭嵩焘在同治四年十月二十二日(1865年12月9日)的日记中曾详细记载了自己送炭敬的标准——“凡散信廿四件:倭艮峰相国、瑞芝生师、祁春浦师、朱桐轩师、许滇生师、汪啸庵师、宝佩蘅、文博川、曹琢如、罗椒生、陈宝珊各一百金。”此外还有:丁酉同年团拜费百两;丁未同年团拜费百两;送给万藕舲、吴竹如、宋雪帆、潘星斋、潘黼廷各五十两;送给温岷叔等三人各三十两、陈筱舫等三人各二十两;22位军机章京送百两到十六两不等——像送方子颖百两,送夏献云四十两,送李筱轩十六两;同年有交谊者六件,各二十两;书房有交谊者五件,各四十两;广东有交谊者五件,二十两到四十两;同乡有交谊者十六件:徐寿蘅、周寿昌各一百两,谭钟麟等各二十两等。又湖广团拜送百两,修缮长郡会馆送百两。“计共信七十七件,银三千三百卅八两。合之前寄潘伯寅二百金、杜寄园百金、何伯英四十金、方子严三十金、韩叔起三十金,几及四千之数矣。”

由此可见,当时军机处大学士这一级别的,如倭艮峰相国(即大学士倭仁)一般送银百两,重要一点的官员送50两,普通的则送二三十两。还有特殊一些的,如潘伯寅,即在樊燮案中郭嵩焘请其上折救左宗棠的潘祖荫,当时虽然只是工部右侍郎,官职远低于大学士,但由于交谊深厚,郭嵩焘就送了200两。要送礼的人数众多,这笔钱加起来不是小数,像郭嵩焘这次炭敬就花费了将近4000两。

左宗棠虽然没有留下如此详细的记录,但也有些蛛丝马迹可寻——一般都是30两、50两。比如,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他让李筱轩给分管陕甘的御史周声澍送50两,“前月……寄赠世兄炭敬五十两,由李筱轩转交,谅早莞存”。不久得知周声澍生活困难后,又送了10两。再比如,光绪五年十二月,他让在京城的好友徐用仪给时为御史的萧杞山等送炭敬30两;其他京官,像钱子密等,则照原标准办理,“萧杞山(照例补送三十金)、钱子密、孟志青、吴福茨、胡岱青诸君请照例补送”。

看来,左宗棠送炭敬的标准,应该和郭嵩焘差不多。

二、左宗棠如何办理给京官送礼之事?

为办事方便,左宗棠一般事先在京城几位好友如夏献云、李筱轩、徐用仪、周寿昌等处各存上一笔钱。给京官送炭敬,则从这些预存的银两中支取。

同治四年七月,左宗棠托福建布政使周开锡由福建银号给夏献云汇去纹银800两转交在京参加会试的孝威。左宗棠还去信详细交代了这800两如何支配——200两让孝威还债,200两送孝威此番会试的座师,200两送给夏献云作为帮自己办事的酬劳,剩下的,“即留芝兄处应酬各项”。而所谓的“应酬各项”,自然也就包括给京官送礼等。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同治七年孝威再次进京参加会试。左宗棠通过胡雪岩的阜康银号给孝威汇去了2200两银子,让孝威给落第学子送盘缠,给老师送孝敬,给母亲买人参等药品等,剩下的钱,也是存在了夏献云处留作今后办事用。

三、左宗棠曾给哪些京官送礼?

一类是在京为官的湖南同乡,比如同治八年十一月,他就让夏献云将700两银票交给周桂坞,分送同乡京官,“外有致同乡京官票银七百两,乞交周桂坞转致为荷”。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同乡京官,左宗棠得知后,更会加以照顾。

御史李果仙与左宗棠同乡且同年。光绪八年(1882),左宗棠曾托时为大理寺卿的徐用仪给送去炭敬50两。不久,左宗棠收到徐氏的来信,问:李果仙已经入狱,是不是不用送了?

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官员下狱了,以后就指望不上了。而且,当时左宗棠刚从军机大学士转任两江总督,也指不上李果仙的帮忙。因此,不送也在情理之中。但左宗棠得知后,不但坚持要送,还加了50两,请周寿昌送去100两,“送炭正宜雪里,此次请仍将存款还送其家为是(更加五十两,并送百两)”。

光绪六年,得知曾国藩的二儿子曾纪鸿因家有病人导致生活困难后,左宗棠让徐用仪一次性送去炭敬300两。曾纪鸿时为兵部武选司郎官,左宗棠此举也属于资助生活困难的同乡京官了。

其次左宗棠送礼的对象,还有大学士、尚书、巡抚一级的高官。

同治十年,大学士、军机大臣文祥的家人去世。左宗棠得知后,曾送上奠礼,但文祥没有接受。

同治八年十月,左宗棠曾让负责西安粮台的沈应奎帮忙送上两项贺礼——一是西安将军库仁庵儿子结婚的贺礼,一是陕西巡抚谭钟麟的寿礼,“仁庵将军忽有热河之调,三年共事,临别依依。……其少君嘉礼,请代致贺,贺仪随例办之,大约以二十金为度。中丞寿礼已请敬伯缄致,尊处乞照单办送为荷”。库仁庵,本名库克吉泰,原为西安将军,奉旨调任热河都统。同事一场,库仁庵的儿子结婚,左宗棠自然免不了要表示表示。至于谭钟麟,是同僚,也是好友。

四、如何看待左宗棠收礼与送礼?

左宗棠如此频繁地收礼送礼,是否表明他并非如外界所宣扬的那样廉洁呢?

首先,地方督抚给京官送冰敬、炭敬,虽属陋规,但在当时可谓已成公开的秘密。清代京官俸禄廉薄,尽管最高统治者不时有给京官发双俸、赏米等奖励,但这点收入显然不足以让京官维持体面的生活;地方官员的养廉银收入,远比京官丰厚。因此京官收受地方官员的冰敬、炭敬等,也就堂而皇之了。无论是郭嵩焘、左宗棠,还是曾国藩、胡林翼等等,都曾向京官送过冰敬、炭敬。

曾国藩为京官时,也收到过地方官员所送的冰敬、炭敬。道光二十一年(1841),时为国史馆协修官的曾国藩,就曾收了九笔外官的孝敬,共银97两。后来出任督抚之后,曾国藩也给京官送礼。同治五年十二月,他在给弟弟曾国潢的信中说:“同乡京官,今冬炭敬犹须照常馈送。”同治七年进京,更是一下子送了一万四千两的别敬,“余送别敬壹万四千余金,三江两湖五省全送,但亦厚耳”。连曾国藩自己都觉得送得有点多。

再者,除了给京官送礼之外,乡试主考官也是左宗棠送礼的对象。此前说过,任浙江巡抚第一年,左宗棠就曾送给浙江学政吴保泰银千两;光绪八年,时为内阁学士的黄体芳主持江苏乡试。乡试结束返京时,除官方所送之礼外,时为两江总督的左宗棠还自己出钱,送黄体芳银200两,“闱务一是平顺,……兹函致二百金……伏希莞存,不胜欣幸之至”。

给乡试主考官送礼,在乾隆时就已成定例。光绪四年,许应骙(字筠庵)主持甘肃乡试,返京途中路过武威县。嫌武威县令夏某给考官的礼金太少,许应骙还写信向当时署甘凉道的铁珊告状。铁珊将此事汇报给陕甘总督左宗棠。左宗棠批评县令抠门“实出始料之外”的同时,还告诉铁珊,鉴于学政、主考官等平时薪俸微薄,乾隆皇帝当年就曾多次下旨要各地督抚给到辖境主持考试的主考官送礼,“乾隆间,学使典试,多有明旨令督抚佽助聊润行囊者,原以清俸太微,涸辙难于自转耳”。道光二十三年(1843),时为翰林院侍讲的曾国藩获任四川乡试正考官。乡试结束后,四川当地财政和督抚司道送给曾国藩的孝敬,就高达4751两。

但左宗棠本人,反对收礼、反对陋规的态度十分坚决。同治十一年是左宗棠六十大寿,他就明确要求儿子们在长沙不准摆酒请客、收受礼物,并谆谆教导儿子们要保持贫寒本色,“今年满甲之日,不准宴客开筵,亲好中有来祝者照常款以酒面,不准下帖,至要,至要”。光绪三年,左宗棠进兵新疆、驻扎肃州。这年,他就下令废除部属在节假日时前来祝贺的陋规,更不准下属送礼,“所有关内外文武及营局各员,凡遇庆贺礼节概应删除。……断不准擅离职守来辕进谒,致旷职守。其有专差呈送礼物者尤干例禁,已早饬文武摈弃不收”。

光绪九年(1883),清廷拟立法整顿吏治、惩治贪腐。在律法制定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左宗棠就给户部尚书阎敬铭写信,明确反对征求意见稿中将官吏巧立名目敛来的钱划为陋规而加以默许的条文。他在信中生气地说,“官之薪廉,应得者也,此外,如相沿之陋规,或借以办公,或取以充交际之用,尚可谓为应得之款;至因巧取而创立名色,因营私而潜通请托,则赃款也,若亦指为应得而以陋规宽之,是夷、跖可同科,贪夫多侥免,法未立而弊已滋矣”。

这段话至少明确地传达出左宗棠在反贪方面的几个观点:官员的薪金和养廉银是合法的收入;其次像冰敬、炭敬以及诸如海关办公经费等陋规,由于具有润滑官员交际、襄助行政办公等作用,尚可默许;至于巧立名目搜刮而来的、私下请托办事所送的,都应归为赃款,予以取缔。否则,清廉的伯夷和贪暴的盗跖将混为一谈,那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

光绪四年,山东巡抚文格被参去泰山祈雨之余公款旅游和收受生日礼金,并于光绪五年被降级。虽然文格出任四川布政使和山东巡抚时,对西征协饷拨付十分及时,大力支持左宗棠的西征大军,但在与陕西巡抚谭钟麟的通信中,左宗棠就认为朝廷做得很对,因为“督抚收受节寿,本非例所应得”。

“本非例所应得”代表了左宗棠对收礼和送礼的态度——“本非例所应得的”,他反对;“例所应得的”,他认同;“例所应送的”,他遵从。我们不能脱离历史实际而对左宗棠有过高的要求,要求他去挑战整个社会的潜规则。与此同时,耿介如左宗棠也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之下去送礼的史实,更让我们深叹晚清官场之窳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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