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管,就要你们赔1000元!”最近,在多个社交媒体上,关于“我拿到了1000元赔偿”“给你支招如何拿到1000元”一类的帖子受到消费者关注。这许多“维权攻略”的背后到底暗藏着怎样的真相?帮忙君调查发现,除部分市民对食安法“第148条”存在“过度解读”外,其背后还时常闪动着所谓“职业索赔人”撺掇的身影。为此,有法律专家指出,消费维权应表达合理诉求,遵循合理依据。而这样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操作,可能因“过度维权”而触碰法律红线。
网上攻略
称“包赔千元”
一则《吃出异物,硬刚到底拿到1000元赔偿》的帖子称,消费者在纸皮韭菜盒子中吃到了一块石子,经过两天维权,今天成功拿到了按“最高赔付标准”的1000元。该网友还将“维权经验”分享如下:第一步:取证!拍照+视频+冰箱冻证;第二步:线上与客服交涉;第三步:电话攻防战。
最终结果就是,他们在“申请”了一天后,为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标准,申请到了1000元,并派专员来我家取走了异物。
还有帖子称:
维权成功。问题商品全额退款+赔偿1000元整。
网络截图
消费者买到问题商品,退赔是合理诉求。但帮忙君发现,除了“炫耀”索赔成功的帖子外,还有一些人从“技术角度”,教授大家如何在发现问题后,与商家一步步交涉,不管买了什么都“索赔1000元”。
有消费者学习了攻略“索赔成功”,也有人打开了“索赔思路”,甚至自称“致富”的。
而在这些热心的维权“后援团”中,潜藏着“别有用心者”,甚至形成了“黑灰产业链”。有网友表示,自己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有点问题”,在网上吐槽,一开始没什么人关注,后来有人联系她,教她如何组织说辞、发布短视频、开直播,甚至把找哪些媒体哪些部门的名单都罗列得清清楚楚。而对方自我标榜为“职业维权天团”,还明确要求“回报”。该网友提到,后来自己在这一番“按部就班”地操作后,果然这件事情“热”了起来,最终拿到了1000元的赔偿,当然她也是“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网友评论
零售商超
直呼“扛不住了”
消费者张口闭口1000元的索赔案例,是社交媒体上的个别案例被流量放大了,还是线下亦“多发”?1000元的索赔目标,达成几率如何?
帮忙君从多家知名连锁生鲜商超了解到,“过度维权”甚至是“恶意维权”,在零售商超或外卖平台都不少见。
在这样下去,我们都快扛不住了。
有商超相关负责人傅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几个让她“极度无奈”的案例。
▶ 近期,有消费者购买了一包价格9.9元的鸡胸肉,开袋即食时,发现包装袋最外面一层的封口不是很严实,提出交涉。
这种食品是多层包装的,里面的包装很好,食品本身没有问题。
商家同意退一赔三,但消费者不依不饶,要求赔偿1000元。虽然相关部门反馈不予支持,可面对社交平台仍然不断发出的“维权帖”,商超方也只能做出相应的“让步”。
▶ 还有消费者购买压缩饼干(10元以内),称真空包装内有线形的虫子,要求赔1000元。虽证实“系真空包装时铝纸折痕形成虫子的错觉”,但结果面对一次次“现场开直播”“有图有真相”的“霸气回怼”,商超方只得“息事宁人”。
▶ 还有消费者购买冰鲜三黄鸡,价格17.90元,清洗时发现鸡的口腔内有粘液,认为是病鸡,要求赔偿1000元。平台找到供应商,检查生产流程,复盘了整个事件的过程,最终明确,厂家在宰杀三黄鸡时,现代化生产流程中有一道“呛水处理”的工序,活鸡挣扎,易在口腔内形成粘液。
我们反复解释都没用,对方还有律师和专家陪着一次次跑到店里谈判,我们真是耗不起……
网络截图
纵观这些案例可以发现,类似的“维权套路”往往单方面夸大某些事实,武断下结论,并在社交媒体上放大情节,形成热度,以此增持与商家协商的筹码。大多数商家为了“求太平”,担心影响企业形象而只能“妥协再妥协”。有业内人士坦言,也曾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或发布解释说明等方式走出“困境”,但评论区常常是“恶评如潮”,到头来背负的是“店大欺客”的恶名。另外,在“投诉洁癖”的现状下,由于怕事件发酵而“丢了饭碗”,客服人员只得委曲求全,在自己的“赔偿权限”内“能放就放”。
律师解读
法规“不应滥用”
无论是一包饼干,还是一包鸡胸肉,消费者张口就索赔1000元的依据,到底出自哪里?
帮忙君查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此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里提到了“一千元”的概念,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提醒:消费者获得1000元赔偿是有前提的,必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造成损害”。比如,食品中有异物、过期、腐坏变质等问题,才符合赔偿条件,而外包装封口不严但里层包装严实,冷冻鸡因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造成口腔残留粘液,实质上并非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损害,则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吴律师提及,在此类食品安全维权事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实,对于何种情况适用“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说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律师认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从字面意义出发,简单化、机械化地理解。仅仅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形式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当承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否则会造成该条款的过度滥用,导致过度维权发生,助长不诚信,既起不到对真正消费者的保护,还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甚至将承担法律责任。
“恶意维权”背后的利益链该如何整治?消费环境如何能得到有效净化?帮忙君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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