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
该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因此精准辩护尤为关键。
信阳查文龙律师认为以下六大核心辩点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主客观要件审查。
必须严格区分"故意生产伪劣产品"与"产品质量瑕疵"。
重点收集采购单据、质检记录等证据,
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
若系供货商隐瞒真实情况导致,
可主张"善意不知情"抗辩。
第二,产品属性鉴定。
涉案产品是否达到"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的法定标准,
必须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
取样程序及检测方法
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
第三,金额认定异议。犯罪金额直接对应量刑档次,
需重点核查:
1.已售金额是否扣除合理成本;
2.未售产品应按标价或市场中间价就低认定;
3.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合法性。
第四,因果关系阻断。
若损害结果由消费者不当使用或其他第三方因素导致,
可通过司法鉴定排除产品与损害的直接关联。
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案件,
更要注重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五,单位犯罪责任切割。
对涉案企业人员,
需区分决策层与执行层责任。
财务人员、普通销售人员如无主观故意,
可主张不构成共犯。
第六,量刑情节挖掘。
重点关注:1.主动召回产品减少损失
2.配合调查提供上游线索;
3.技术改进通过质量认证等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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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查文龙律师,法律硕士,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