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张父(张建国)与张母(刘桂兰)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张悦文、张宇鹏、张悦慧。张悦慧于1999年去世,其丈夫是刘俊杰,二人育有一子刘嘉旭。张父于2010年去世,张母于2013年去世,张父、张母之父母均早于他们离世。

(二)房产背景

涉案房屋为位于西城区的二号房屋,登记为张父与张母共同共有。此外,张父与张母还有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一号房屋。

(三)遗嘱相关情况

张父遗嘱:2004年7月15日,张父自书遗嘱,表明“我的住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二号两套住房……均归我妻刘桂兰继承”。

张母遗嘱:张母在2010年3月先后自书《决定1》《决定2》《留言3》。《决定1》中提及“一号叁居室分配给张宇鹏……”;《决定2》内容为“二号壹居室分配给张悦慧使用”;《留言3》指出“一号与二号分配原则,按决定留言而订定,……将留给你们的房产,不能转让给外人,不能出租,……” 。2011年1月1日,张母自书《分配意见》,其中写明“母亲考虑张宇鹏因身体不便,多暂借住二号一小间,在有条件下,不用时还给张悦文……我们作父母亲对待儿女们要平等。张宇鹏一号一套。张悦文二号一套。” 落款为“监护人,刘桂兰”,原被告各方均认可该《分配意见》为张母本人书写。

(四)房屋使用情况

目前,一号房屋由张宇鹏居住,二号房屋由张悦文控制并出租,张悦文在本市其他地方租房居住。2013年,张宇鹏曾出售其在本市他处的一套住房。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悦文诉请法院判决西城区二号房屋归其继承,并要求被告张宇鹏、刘嘉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宇鹏承担。张悦文依据张母的遗嘱,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该房屋。

(二)被告诉求

被告张宇鹏辩称原告张悦文扭曲了遗嘱内容,未遵循张母遗嘱遗愿。张宇鹏指出遗嘱附有义务,一是要给他使用一间房屋,二是房屋不能出租,但张悦文均未做到,所以张悦文应当丧失继承权。此外,张宇鹏认为遗嘱分配的是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自己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不同意张悦文的诉讼请求,主张应由其余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房屋。

被告刘嘉旭、刘俊杰表示尊重法庭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由原告继承该房屋。

(三)核心争议

张悦文是否因未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给张宇鹏使用一间房屋、未出租房屋)而丧失对西城区二号房屋的继承权。

张母遗嘱中对西城区二号房屋的分配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张悦文能否依据遗嘱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张悦文继承。

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张宇鹏、刘嘉旭协助张悦文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及继承顺序

张父遗嘱效力:张父生前自书遗嘱,将涉案的两套房屋留给其妻刘桂兰继承。根据遗嘱继承规则,张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刘桂兰一人继承所有权,这一继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刘桂兰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张母遗嘱效力:张母在生前先后立有数份自书遗嘱。在遗产继承中,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母于2011年1月1日所立的《分配意见》为其最后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张母明确将涉案的二号房屋分配给本案原告张悦文继承。因此,从遗嘱效力角度,张悦文依据张母的最后遗嘱要求继承二号房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张悦文是否丧失继承权分析

关于房屋出租:被告张宇鹏主张张悦文因将房屋出租而丧失继承权。然而,张母在最后的《分配意见》中,并未作出二号房不能出租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符合特定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张悦文出租房屋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张宇鹏以此为由主张张悦文丧失继承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宇鹏使用房屋:张宇鹏提出张母遗嘱要求给他使用一间房屋,张悦文未履行此义务,所以张悦文丧失继承权。但张母在《分配意见》中明确表明二号房屋的一小间是由张宇鹏暂借住,这并非是对房屋所有权继承问题的划分,不能成为否认张悦文按照遗嘱继承房屋所有权的理由。并且,张母在《分配意见》中还提到“在有条件下,不用时还给张悦文”,进一步印证了二号房屋整体所有权由张悦文继承是张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张宇鹏的这一主张同样不成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遗嘱内容与效力

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要精准把握遗嘱内容,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要明确各遗嘱的时间顺序和内容差异,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本案中,准确认定张母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是张悦文胜诉的关键。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关注遗嘱细节,如遗嘱的书写时间、关键条款表述等,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严格遵循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

在涉及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争议中,律师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或自行设定的条件来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张宇鹏主张张悦文丧失继承权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定情形,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反驳对方不合理的主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注重证据收集与庭审辩论技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协助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在庭审辩论环节,要围绕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有条理地阐述当事人的观点。本案中,通过对遗嘱内容的详细解读和对张宇鹏主张的有力反驳,在庭审中占据主动,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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