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离婚后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案,21万元夫妻间债务全部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当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汪某与被告刘甲离婚。二、次子刘丙由被告刘甲抚养(长子刘乙已成年),抚养费由刘甲负担。三、共同财产位于县城某路段商品房一套归原告汪某所有,位于县城某住宅小区商品房一套归被告刘甲所有。四、被告刘甲偿还原告汪某借款本金21万元,于2025年1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执行过程】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甲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2025年1月14日,汪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甲未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查询,刘甲于2024年12月14日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县城某住宅小区商品房一套出卖给王某,王某应支付购房款698000元。出于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刘甲将房款交由其父刘丁保管并办理公证。在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刘甲又让其父将房款交由其妹夫张某保管。为此,法院拟对其以涉嫌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此情形,刘甲这才赶紧缴清了全部执行款,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刘甲在未偿还夫妻间债务,即申请人汪某向其公司垫付的人工工资21万元的情况下,将售房款先交由其父刘丁保管并办理公证,在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又让其父将房款交由妹夫张某保管,就售房款玩起“三人转”,属于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此时,若刘甲仍然拒不履行,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不是儿戏,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行债务,绝不能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妄想“以假乱真”,那最后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〡编辑 整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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