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出售位于淄川区某小区的车库一个,计款130000元。李某某将购买款汇入黄某某账户,黄某某将此款据为己有并未将车库交付于李某某。为此,李某某向淄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库买卖关系,要求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及黄某某返还车库款。
法院审理
上述案件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淄川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2024年6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4)鲁0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确认李某某与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订立的车库买卖合同解除。二、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车库款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黄某某对以上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由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共同负担。
执行情况
上述(2024)鲁0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黄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淄川法院申请执行,淄川法院依法受理,确定执行案号(2025)鲁0302执3**号,执行标的为13264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阅审理卷宗,淄川法院在审理期间已经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淄川区某小区的车库一个,该车库即前文提到的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出售的车库;另淄川法院经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淄川法院依法进行冻结。经淄川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意见,其选择淄川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并表示收到上述扣划款132645元后向淄川法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淄川法院可以解除对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淄川法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132645元,淄川法院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法官说法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即数人负同一债务,每个债务人都对债权人负有全部给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责任。
本案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某某对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车库款1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任意选择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或者黄某某承担该130000元;本院经询问申请人李某某意见,其选择黄某某对该车库款承担责任,遂本院直接执行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法合规。被执行人黄某某因承担全部责任,可以有权向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必要时可另起诉讼行使追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责任。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盖鑫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