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案件内容,并由被执行人范某承担公告费用。该案因涉及微信群侮辱言论、人格权保护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回顾:微信群侮辱致名誉受损
2024年,范某因与张某产生矛盾,在数百人的微信群中多次使用贬损性言辞攻击张某,并捏造事实诋毁其品德。张某认为范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损,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范某的言论超出合理表达范畴,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其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则由法院在报纸刊登案件判决内容,费用由范某承担,另范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然而,范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拒不履行触发强制措施
执行阶段,法院多次联系范某要求其主动道歉,但范某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执行工作。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权益,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决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及范某拒不履行情况登报公告,费用由范某承担。
刊登公告后,张某的名誉权得以部分恢复,范某不仅需支付公告费,其失信行为亦被公开曝光。
法律分析:为何法院能登报公告?
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本案范某在公开社交群组贬损张某,直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
2. 赔礼道歉判决的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法院可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此类公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不得扩大生效判决范围。
法官说法:拒不道歉的代价
“赔礼道歉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法官指出,名誉权纠纷中,赔礼道歉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由他人替代履行。若侵权人拒不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救济目的。
“登报公告既是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法官强调,该措施既能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又能通过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警示公众敬畏法律。
案件意义:为网络言论划明法律红线
1.网络非法外之地
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发表言论需恪守法律边界。本案警示公众:即便在“熟人社交群”,侮辱、诽谤他人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2.创新执行彰显司法力度
法院通过登报公告破解“道歉执行难”,体现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也为类似案件提供解决路径。
3.失信成本再升级
拒执者除承担经济代价外,其失信行为被公开曝光,社会信用评价进一步降低,形成“法律—经济—社会”三重惩戒效应。
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尊严。本案通过强制执行撕破“耍赖式侵权”的侥幸心理,彰显法律对人格权的刚性保护。公众当以此为鉴,在表达观点时谨守法律底线,莫因一时泄愤付出沉重代价。
文稿 顾 嵘
排版 苍 菲
审核 肖梦琪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