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如今的庭审,开始呈现这个样子了吗?》(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一文,其中引用了一则开庭内容极为精简的庭审笔录,大呼神奇,感叹庭审中的“庭前会议”,为何没见法律的规定;如此的走过场,除了是麻烦当事人再跑一趟,又有什么意义?



文章引来了网友的批评,指出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提示查了一下,准确的说,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据此可见,这一借鉴于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民事诉讼制度,远没有刑事诉讼规定来得明确具体。例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规定,刑事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而这民事庭前会议,居然没有规定由法官主持,还是由法官助理主持,更没有规定具体的流程。



于是,笼统的规定之下,也就为法官助理审判,据说有的地方还是书记员审判,打开了方便之门。具体的方法就是,以庭前会议的形式,实质性的走完了开庭庭审的全部内容,让办案法官主持的庭审,成了可有可无的走过场。就如同前文中的“庭审笔录”一样。

细致观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庭前会议制度内容,其要发挥的是“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而不是代替庭审开庭。例如,其规定了“组织交换证据”,并没有规定可以证据质证,更没有规定可以进行询问、调查、进行辩论等庭审程序内容。

之所以如此规定,就像刑事诉讼中有了庭前会议也要开庭审理一样,两种诉讼程序的设立目的、处理司法事项、法律后果等等,都是不一样的。然而,就是这样的一种司法辅助程序,却在案多人少、培养法官助理、案件繁简分流、司法创新等理由和名义下,已经在一些法院发挥着让法官助理(书记员)实质性审理案件的作用。

例如,有网友留言,“法官也不愿意。但案多人少,助理法官基本代替法官开庭审理案件的主要部分,法官走个庭审程序。诉状已有书面的也没必要当庭读一下,关键在证据的质证认证,法律适用”、“现在法官都不让读诉状”、“说白了就是还没开庭就知道结果了”......

有网友留言,“助理干了全部活,法官形式上走个庭保证程序不违法而已”、“这样子的庭审多去了。曾有报道宣传,某法官一年审结多少多少案子,我算了一下,也就是几分钟结一件”、“庭前会议可以由法官助理主持,然后员额法官再走一遍开庭程序。但重头戏都在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书记员就主持完了,把书记员功能发挥到最大化”......

更令人没想到,这样的现象居然还有网友表示认同,如网友留言,“法官真不需要听双方在法庭宣泄情绪、朗读文书。快办快审,程序简化,不重复、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不好吗? 法官看证据材料知道咋回事就够了。”

也许正是这样的法律认识和司法认知,也便有了有网友的留言是,“我刚到审判庭时,一审一助一书,助理就在办公室写判决。现在搞分层培养,案子分到助理名下,搞庭前会议,法官就下来坐一下走程序。因为要搞一张网,过完年每个助理分了近三百件案子。”



别说法官助理、书记员审案笔者没见过,早在二十、十几年前就有了。在司法改革前乃至之前很长的时间里,尽管法律规定只有法官才有审判权,但很多的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在内部按“实际承办人”的名义进行独立办案。

彼时,法院的案件除了分给法官,还直接分给书记员、法官助理,名曰案件实际承办人。实际承办以法庭调查的名义,将原被告传来法院,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通常都是自审自记,将开庭审理需要进行的内容全部进行完。之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以实际承办人的名义,草拟出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呈给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字,甚至直接到审委会汇报。

等案件结果已经决定了再组织一次开庭,法官、合议庭等人在审判台一坐,象征性的走下开庭程序,拿出之前的调查笔录问一下双方是不是自己的陈述,只要没有异议也不会询问新的问题,案件就此当庭宣判。



久了,熟识如此司法实务的都知道,判决书上的审判员、审判长,未必就是案件的承办人,也不是案件结果的决定者,甚至根本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所谓的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不过都是走个过场而已,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是,法院副卷里才有的案件承办人的草拟意见和院庭长研究审批决定。

为了避免和克服这样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案件质量出了问题人人都有错、人人都不担责的局面,经过长时间的论证酝酿、试点推广,终于推出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为了实现还审判权给法官的司法规律。

没想到,司法改革运行了十年,又出现了法官助理借助庭前会议的形式,进行实际承办案件、实际决定案件结果的现象。看似内容合法但处处以“庭前会议”为准的庭审笔录背后,实质不就是法官助理审案吗?以后会不会再现,拿到手里的判决书,还要问问具体的承办人是谁?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