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多次讨要未果,巨大的生活压力下选择了极端的方式维权,生命消逝背后,巨额赔偿的判定备受关注,这不仅关乎逝者权益,更牵扯复杂法律与人性考量,究竟公司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案例一】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

(2020)津01民终3404号

张某是天津某模具公司员工,公司拖欠了张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38900元,2018年10月起张某未到公司上班。

2018年12月11日,张某多次向公司老板讨要工资未果,张某被逼无奈,于当日半夜进入公司车间内自缢身亡。

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造成张某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

张某亲属认为,公司不支付应给付的劳动报酬,造成张某生活困难,公司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张某自缢身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对于张某死亡是否存在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经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张某系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

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张某生前虽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未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现在张某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某生命权的具体行为。

张某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张某亲属要求公司给付张某死亡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法院判决雇主承担20%侵权赔偿

(2024)陕08民终4014号

高某是陕西榆林某门窗店老板,高某雇佣李某在其经营的门店从事加工铝合金门窗工作,约定年薪为50000元。

李某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结果高某只给了他1.5万块钱。李某上有老下有小,家里那点收入全靠他一个人,工资要是拿不到手,一家人生活将十分困难!

李某多次打电话讨要,高某总是以生意不太好,手头紧让李某再等等,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工资还是没影儿。

李某实在忍不住了,2023年11月28日就跑到高某的店里,当面讨要工资。当时高某正忙着和客户谈生意,看到高某来要工资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辛苦工作一年拿不到工资,加上高某不耐烦的态度,李某失去理智,跑到店里找个绳子,直接上吊了。等大家反应过来,赶紧报警、打120,可一切都晚了。

两天后,高某向李某亲属支付剩余工资35000元及埋葬费50000元。

李某亲属将高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高某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591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621396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上诉人高某,主观上对提供一方李某的自杀行为没有过错,对于自杀身亡的损害后果,接受及提供劳务双方均无过错。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李某生前确向高某索要工资未果,与李某自杀行为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

从社会公平理念衡平当事人利益出发,可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李某死亡的损失,体现司法案件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分担损失的比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寻求劳动报酬的救济,却采取极端方式结束生命,超出普通公众预料的范围,应对此给予负面评价。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担比例以高某承担20%为宜,死亡赔偿金应按2024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4713元计算为89426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丧葬费为51020.5元,合计995280.5元。

即高某应向李某亲属支付经济损失为199056元,剔除高某已支付的埋葬费50000元还应支付14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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