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齐亭亭 陈金波/文图


短时间内,买家多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当支持?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杨某系售卖减肥药获取报酬的微商。2024年11月4日,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某胶囊”一袋(10粒),花费259元。一个月后,隋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两瓶,花费1198元。隋某称,在服用该案涉产品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通过搜索发现,无法从官网查询到该减肥产品执行标准号,于是打电话联系厂家询问,厂家告知该产品并非公司生产并开具声明证明其为假货,也就是说杨某售卖的产品为冒用厂名厂址的三无假冒伪劣产品。之后,隋某以被告杨某销售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还货款1457元并赔偿十倍损失1457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2、本案是否应该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措施。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三无”产品,被告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案涉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1457元。

关于是否应当赔偿十倍损失的问题,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行为,购买商品仅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本案中,原告隋某第一次购买一袋10粒,在收到货一个多月后,再次购买两瓶该产品。诉讼中,法院了解到原告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纠纷在全国多次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其第二次购买产品并诉讼有牟利之目的,明显不符合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法律特征,其明显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次购买产品价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1,98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其第一次购买产品符合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范围,故对原告请求的第一次购买产品价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59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新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两次购物款,对隋某第一次下单的1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即赔偿2590元;对于隋某第二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该案办结之后,新野法院随即向有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此类“三无”减肥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改。

【编审:赵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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