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就在刚刚,又协商解除一位司龄将近7年的老员工,员工哭的很伤心,突然被告知,没有任何征兆,说实话,我在谈得时候,尽可能给员工争取利益了:最终答应给她5个月补偿,3月份算满勤,3月保险正常缴纳,加班时长转换成加班工资。



该员工今年42岁,是一位任劳任怨的女员工,说实话,当我得知需要把她谈走的时候,我心里也是非常不好受。但公司不想用你的时候,你曾经再多的功劳都没有价值。

除了家以外,任何其他组织都是不靠谱的,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强大自己,掌握可以随时脱离任何组织的技能,这才是硬道理!

  • 我们来看看该网友提供的信息。



在平等自愿的上,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2025年3月7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职交接手续,并在2025年3月7日办理完结。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税前¥26267元以上金额发放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前,甲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到乙方工资账户
四、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民事行为,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自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或因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均得以全部终止,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日期:2025年3月7日

这份协议核心点,就是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税前¥26267元,结束了一个7年员工在这家企业的劳动合同。

  • 针对此事,网友们迅速围观,纷纷议论。

我们来看看网友们的看法和观点:

所以现在还有谁会相信老板画的大饼,谁还会对企业有归属感,谁还会给企业拼命的付出

这个年龄好难,真是上有老下有小,再找工作基本要求35以下。而且这个年龄交的社保也没够年限

该女员工在单位工作了7年,若公司是合法裁员,应支付7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所以公司只给5个月的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裁员情况。如果公司属于违法裁员,例如未遵循法定的裁员程序等,那么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女员工工作7年,合法的经济补偿是7个月工资,违法裁员时赔偿金则为14个月工资,显然,公司只给5个月赔偿金远远低于法定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等等。

按这赔偿金算,这个任劳任怨的员工月薪不到五千块,裁来干嘛呢?要裁也是裁HR这些闲人

加班时长转换成加班工资,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怎么还需要感恩戴德的?7年司龄需要赔偿7+1的税前工资,你才赔了5个月,还少2个月呢,竟然说尽最大努力,连劳动法的基本要求都没有达到,还说尽了最大努力,不就说明你没本事吗?你也一起下岗好了。

按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这名工龄接近7年的员工补偿不低于7+1,但只给了5个月的补偿,还往自己脸上贴金说给她争取的,已经违法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要你拼命卖力的时候,就说要把公司当成你的家,不要你了一脚踢开。我见过太多这种忽悠公司,搞什么团建什么凝聚力打鸡血。你只要不合他们意了,马上变脸。虚伪的很,打工人就要有打工人的觉悟。你在这个公司,是因为你还能被榨取剩余价值而已。但凡你身上榨不出油水了,老板马上把你踢开。



  • 从网友们的评论来看,似乎对HR的这种“又当又立”的做法,表示不满。

其实,作为人资部门,他们确实夹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方面,而且是更重要的一方面,他们必须维护公司所谓的利益,服从老板或领导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适当为员工争取利益。针对裁员,这是一份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因为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成为企业的的“替罪羊”

因此,人资至少在态度上,要让被裁员工感受到真诚,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否则,有些极端的员工会直接迁怒于HR,把愤怒的矛头直接对准人资。

不得不说,有些企业是真的不想赔偿,不愿为人员离职掏钱。这才是导致劳资关系频发的根本原因。哪怕是仲裁,如果企业不让步,就只能上法庭,打消耗战。这是很多企业惯用的伎俩。知道很多员工拖不起,而最终因为身心疲惫而选择放弃。

而上述这家企业愿意掏5个月补偿,虽然不需要员工感恩戴德,但是对于被裁员工而言,也是一种安慰。至少拿到了大部分赔偿,避免与公司对簿公堂。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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