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李贤德与被告林女士为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李旭辉、李海涛、李刚、李杰。李海涛与王彩霞婚后生育一女李悦。

事件经过

李贤德与林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2010 年 4 月 27 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林女士名下。2011 年 4 月 5 日,李海涛因病去世。2012 年 10 月 2 日,李贤德因病离世,且李贤德的父母早在 20 多年前就已去世。由于李贤德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李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李悦请求依法对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李悦认为自己作为李海涛的女儿,在李海涛先于李贤德去世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李贤德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应分得上述房屋相应的继承份额。

被告抗辩

被告林女士虽认可原告所述基本事实,但以原告在李贤德住院时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旭辉、李杰、李刚则要求依法继承李贤德的遗产,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争议核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李贤德的遗产,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合理分割,以及李悦的代位继承权在具体分割中应如何体现,同时需考量林女士提出的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这一因素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林女士所有。

被告林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悦、李旭辉、李刚、李杰各人民币十四万元。

四、案件分析

房屋性质认定

本案诉争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李贤德与林女士婚后共同购买所得,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李贤德去世后,首先应将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划分给林女士,剩余的一半份额才作为李贤德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继承方式确定

由于李贤德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贤德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林女士、子女李旭辉、李海涛、李刚、李杰。然而,李海涛先于李贤德死亡,根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李海涛的女儿李悦可代位继承李贤德的遗产份额。

遗产份额分配

在确定各继承人后,考虑到林女士平时对李贤德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并且林女士年龄较大且缺乏劳动能力,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对林女士应继承的份额予以适当照顾。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187.76 万元,在扣除林女士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对剩余遗产部分进行分配,最终判决房屋归林女士所有,林女士向其他继承人李悦、李旭辉、李刚、李杰各支付人民币十四万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充分收集证据

在处理此类遗产继承案件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至关重要。例如本案中,收集了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了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诉讼主张和法院裁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也应注重收集诸如被继承人的遗嘱(若有)、亲属关系证明、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等,以充分支持己方观点。

精准运用法律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是胜诉的关键。本案中,律师精准把握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定继承的规则以及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清晰阐释,使得法院能够依据正确的法律适用作出公正裁判。对于不同的房屋纠纷案件,律师需要深入研究与之相关的各类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在法律适用上无懈可击。

关注特殊情况

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往往会对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本案中林女士对李贤德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以及其年龄和劳动能力状况,这些因素在遗产分配时被法院充分考虑。在处理其他房屋纠纷案件时,也应敏锐捕捉类似的特殊情况,如继承人中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等,通过合理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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