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由亲属作为监护人代理诉讼是可行的办法。


案件简介

198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先后于1983年、1986年、1988年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告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告长期未履行法定扶养义务。2025年,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姐姐)代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并判令被告返还33000元工资款项及支付60000元经济帮助金。

律师说法

原被告自1980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诉讼程序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未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均分共同财产但未完成举证,无法获得支持。关于工资款返还诉求,因证据链条不完整亦无法成立。就经济帮助金部分,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结合被告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期间及原告实际需求等因素支付帮助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帮助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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