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补正告知及行政复议案”入选。


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补正告知及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融资租赁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基本案情

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等。2022年6月,该公司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提出增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等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市监局认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批,该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融资性租赁,属于地方金融组织,遂于当日作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以下简称补正告知),指明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要求补充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投资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22年10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监局的补正告知。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补正告知和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规定,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主管部门为银保监会”。即融资租赁公司未获得专门机构许可不得自行变更业务范围。本案投资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其此次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应当受上述文件规制。市监局认为应当先取得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作出补正告知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投资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准入争议。融资租赁在盘活固定资产、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日益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依法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是事关金融稳定的大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先行审批,作为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许可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利于从源头预防金融风险。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致力于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的大背景下,将关乎金融安全的相关领域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管理,有法律依据。中外企业在积极投身市场、参与经营的同时,均要依法依规,接受必要的监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坚持程序正义,对市监局向投资公司的补正告知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审查,明晰相关许可程序,体现了司法对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导,对营造稳定、透明、公平的投资环境,保障各类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孙焕焕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庭长,曾获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工作先进个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荣誉。办理的十余起案件获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等,曾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课题等十余项,统稿编写出版案例书籍,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等高水平论文评比中获奖二十余次。


李胜卡

上铁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调研成果曾获评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调研类二等奖,撰写的多个案例获评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上海高院党组重大调研课题、上海法院报批调研课题等7项,撰写的论文、课题、司法统计分析等在全国、上海范围内十余次获奖或发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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