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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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或是提出变更、追加当事人等,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

那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认为法院执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的程序。此处的执行异议又称执行程序异议,只能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的异议种类一般有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变更、追加异议,其他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类异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相关情形向法院提出异议。

三、执行异议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四、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

(一)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范围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该类执行措施。

2.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范围

1.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

2.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

五、提出执行异议所需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在强制执行中权利被侵害,当事人应积极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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