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怀疑员工盗窃对其调岗停职(主题)

企业行为超出反舞弊必要限度,未获法院支持(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国)重庆某企业因怀疑员工涉嫌与客户共谋盗窃,便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员工对此不服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306.50元。

黄某某是重庆某畜牧公司的生猪营销员。2023年10月,黄某某拓展的某客户因涉嫌操控磅秤盗窃公司的生猪被刑事立案。2023年11月,黄某某所在公司因黄某某与该客户在2023年9月某日通话30余次,怀疑其与该客户共谋盗窃,遂将黄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养猪场负责卫生工作的洗消工。2023年12月,该公司以黄某某与该客户沟通密切为由,通知黄某某停职检讨,停职检讨期间薪资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后公司在发放黄某某2023年11月份工资时,暂扣其绩效工资3020元。黄某某遂以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被仲裁驳回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畜牧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某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扣发黄某某绩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判决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306.5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畜牧公司基于对黄某某涉嫌犯罪的怀疑而采取了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其怀疑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当性;黄某某工作岗位由生猪营销员调整为养猪场洗消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差距悬殊,不具有合理性。

“企业反舞弊措施处理不当易引发劳动争议。本案的处理有助于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反舞弊劳动规章制度,促使企业反舞弊工作合法、规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李建律师如是说。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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