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最尴尬的是,家属收到办案人的取保通知,而辩护律师被蒙在鼓里,家属反问辩护律师,为啥什么都不知道,你说自己没收到通知,家属心理在犯嘀咕,他究竟有没有在认真负责的工作,说自己没收到通知,骗鬼的吧,因此引发了一场信任危机。
办理刑案较多的同行,应该都经历过。
今天,要“击鼓鸣冤”,正常程序,很难收到通知的(特殊原因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
律师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告知。
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报请情况告知律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根据以上规定,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律师有权了解,应及时告知。
同时,对于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
这些应该主动告知。
实践中,除了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判等事项会主动告知外,其余基本未落实。
提起公诉的主动告知,我也就收到过几次通知,这些年没有收到通知过。
办刑事案件,要跟得勤快,否则可能连开庭了都不知道。
最近在办理一起涉嫌容留卖淫罪的案件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的时候,该案件已经在审查批准逮捕的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在里面待了有31天了,我们在这个阶段接受委托,实际上主要的目的还是要尽力去争取不批捕的情况。
在这个阶段接受委托,时间紧,任务重。一方面我们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另一方面,在会见完后还需要结合会见的情况,整理不批捕的法律意见,然后将法律意见交给负责承办该案的检察官。
审查批捕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在头一天我们和检察官助理联系,助理告知我们,明天就会有结果,让我们等,后来到了第二天,也就是审查批捕的最后一天,我们和检察官联系,还是助理接听电话,告知目前还未出结果。
没过多久,我们的委托人家属打电话过来,告知我们公安机关让晚一点去看守所接人,我就想,都要通知接人了,那么审查批捕的结果应该是已经出来了。于是又打电话,检察官助理竟然还跟我说结果还未出来......让我们快下班的时候再联系。
我当时就急了,都快下班了,你们的电话还能打通,我就想要知道审查批捕的结果到底是怎样的,按照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我们辩护律师......,结果助理还是放下一句话,下午5点联系我们,后来我们5点打过去了, 结果是电话处于一直无人接听的状态。
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有上述规定,但就是不按照规定来。不过经此一事,让我感觉到,刑事辩护之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办案机关有权力,而律师无权,唯一的工具就是法律,但是案件的结果是由办案机关来决定......
还有一个原因,办案单位担心提前告知结果后,有人利用这种信息在外大做文章,以此邀功或诈骗他人。
实践中,这种理由不是没有。可以理解。
那可不可以换个思路呢,如果担心以上风险发生,可以改为由公安机关同时通知辩护律师及家属,两者同时知晓,这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吧,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了保障。
然而,别人还是只会告知家属,辩护人仍然被蒙在鼓里,你是否知晓并不重要。
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协涉访委委员,贵阳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