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提供典型维权路径:
1. 程序审查优先:即使实体违建事实存在,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仍可推翻决定;
2. 复议机关责任强化:对事实不清的行政行为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即予维持,需承担违法责任;
3. 历史因素司法考量:对因政策遗留形成的无证建筑,法院在裁判中隐含“比例原则”审查,避免机械执法。
2024年5月,天津市XX街道办事处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委托人杨XX居住多年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其彩钢房及砖房为违法建筑,要求7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系委托人唯一住房,且恰逢片区启动征收,存在明显的“以拆违代拆迁”嫌疑。
委托人委托本团队后,我们迅速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团队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在庭审中锁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核心漏洞,迫使街道办开庭后立即撤销原决定。
法院判决确认X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确认X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破局关键:锁定程序违法与证据链拆解
1. 证据薄弱与程序表象的对抗
委托人房屋系历史形成的无证建筑,行政机关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违建。
律师团队发现:
超范围认定:街道办《协助调查函》仅函询“彩钢房1间”,但最终决定书扩大至“彩钢房及砖房”,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证据确凿”要求。
送达程序瑕疵:首次《责令改正通知书》采用张贴送达(案涉房屋无人居住),未实际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2. 复议维持困境的破解
针对复议机关惯性维持决定,律师在复议阶段即重点指出“砖房超出调查范围”,迫使行政机关自认事实;诉讼中援引《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主张复议机关未实质审查,促成“双违法确认”判决。
胜诉逻辑:程序正义与司法审查的双重胜利
1. 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
法院判决明确:行政机关对“砖房”违建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属《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主要证据不足”。本案揭示:
调查范围必须明确:行政文书与内部函件内容冲突,直接导致行政行为合法性崩坏。
送达程序不可形式化:张贴送达仅适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中街道办已知委托人实际居住地址,构成程序违法。
2. 历史成因的司法考量
虽未直接认定房屋合法,但法院通过否定行政机关证据链完整性(未调查建设年代、政策背景),隐含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证据、程序与谈判的黄金法则
1. 证据固化三要素
建设凭证:保留建材购买记录、施工协议,佐证建筑年代;
居住证明:收集水电缴费单、社区证明,强化房屋使用属性;
现状记录:对房屋结构、物品全程录像,防范“误拆”后举证困难。
2. 程序权利行使要点
60日复议期: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申辩与听证:书面提交历史政策依据,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3. 谈判时机与筹码运用
最佳节点:在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启动补偿协商;
违法成本转化:以程序违法导致的拆迁延误,主张提高补偿标准。
本案胜诉不仅是个体权利的维护,更是对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惯性思维的司法纠偏。面对以拆违促拆迁的治理困局,律师应善用程序规则,将诉讼转化为协商谈判的支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专业领域
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
▌执业领域
刘冬亮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领域案件时,擅长多维审视,交叉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手段,全方位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对于因征地拆迁案件衍生出来的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物权返还案件等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刘冬亮律师处理征地拆迁案件,有丰富的谈判调解经验,在与政府部门及公、检、法部门谈判调解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利用谈判调解机会为委托人提升补偿或赔偿数额。
刘冬亮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提请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提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请不予批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请不予起诉,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把控认罪认罚,在法院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以及代理被害人家属,提请变更罪名、从重判处等,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有故意杀人等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刘冬亮律师在民商案件领域,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为大型上市公司、央企服务经验。办理过涉及房地产联合开发、建设工程、公司事务、民间借贷、婚姻家事、遗产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并且对执行案件有独特的办案技巧,曾受央企委托,办理标的额数亿元的执行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非诉案件也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工作经历
刘冬亮律师曾就职于某市电视台,有数年的媒体经验,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可以充分调动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代表性案例
河北省廊坊市李女士与廊坊市政府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接受李女士委托后,首先向河北省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而后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最终拆迁公司与李女士按照拆迁政策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完全达到了李女士的期望的补偿数额。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谢某企业征收案,接受谢先生委托后,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同时发送律师沟通函及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并在此期间针对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向法院起诉立案,经过与政府几次沟通协商,政府足额支付了征收补偿款。
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群体承包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开职责,提起复议,获得支持。就相关单位在征收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即将土地推平的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并就两部门怠于履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积极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最终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湖北省黄石市熊家边村土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递交律师沟通函,并同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答复得知征收项目并非政府部门所称的项目,土地征收乃至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均违法,据此向政府部门提出补偿安置申请,迫于压力,政府部门最终接受被征收主体的补偿要求。
马某故意杀人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要求嫌疑人自首,嫌疑人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作案工具丢弃地点及埋尸地点。在一审时,虽有自首,但未与当事人达成谅解,且一审法院迫于被害人一方上访压力,判处被告人死刑。自本人担任马越辩护人后,经与一审法院报备,本人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接触,直至二审开庭前,终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改判死缓。
王某合同诈骗案,在接受委托后,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做完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定票据诈骗罪,建议量刑 14 年。经本人阅卷后,认为定罪量刑均错误,经与被告人释明,被告人当庭推翻认罪认罚,只认可犯罪事实,对于罪名及量刑均不认。经开庭辩论,最终法院按照本人辩护意见,定罪为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 10年6个月。
李某故意杀人案,接受家属委托后,经会见并阅卷后,主要辩护方向为被害人严重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仅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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