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存在实现“异地审理”的先例。杜某高薪聘请的徐昕,其专业水平颇高,擅长在程序方面挑毛病、找漏洞、寻问题,进而否定已有的判决结果。而徐昕曾巧妙运用一个程序,借助回避的方式,成功达成了异地审理,这是值得借鉴的范例。
许妈已经走到抗诉阶段,即将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通过之后,便会正式开启重审。此次抗诉的庭前会议,备受大家喜爱的李律和被大家信任的季律都将参加。期望两位在庭前会议之前精心准备,全力以赴争取实现异地审理。倘若未能达成,我们也需留有后手。
要是被强制要求回到开封中院重审,我们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李律的22条中的第一条便是要求回避。同一批法官,先是对郭杜策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定赔偿132万;如今又来审理许姚威的案件。在郭杜策的案件里杜为原告,到了许姚威的案件中杜成了被告,而这两个案件的案由相同。
在赔付132万的案件中,相关部门认定杜患有乙肝,策的死亡与是否注射第一针无关,策属于宫内感染,其肝癌晚期及死亡与医院并无关联。杜的弟弟都出面作证,表明杜自身患有乙肝,策为宫内感染。在许姚威的案件里,许为原告,杜为被告,被告被指控隐瞒乙肝病情。
在法律上,有这样一条法理规定:某一法律事实若被某一法院判定认定过,那么在相同案由的其他案件中,该事实可直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然而,在许姚威的案件中,相关部门却否定了杜隐瞒乙肝的事实,判定不存在偷换行为,这里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132万的赔偿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而许姚威的案件可能涉嫌冤假错案。李律在庭上要求回避,因为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毕竟存在利益关系。相关部门认定的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问题,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或者审判人员有不公正、不公平的嫌疑。
此外,在许姚威的案件中,程序也存在瑕疵。相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超越了原告的诉求,原告的诉求是杜隐瞒了乙肝,并没有诉求杜存在偷换行为,而判决书却裁定杜不存在偷换行为。
柴桑大姐表示,北京天气晴好,阳光明媚。在此向李律、季律致敬,静候许妈的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