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直播间“刷人气”就能轻松赚钱,
李某难抵诱惑做起了网络“水军”。
他购置了200余部手机,
并在5台机箱中安装了97个手机主板,
通过进入不同的直播间进行互动,
在网上做起了
“虚增人气”订单的“生意”。
“生意”做得如火如荼,
“接单”接得乐此不疲,
“收入”也十分可观, 李某沉浸其中。
没想到的是,
李某早已经被公安机关盯上,
并被抓获归案。
李某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一起来看今日以案说法
《网络“水军”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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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教授 竹怀军
什么是“刷人气”
“刷人气”,指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人为地增加某个平台、账号、作品或产品的人气、关注度或点击量。这种行为在社交媒体、视频平台、电商平台等场景中较为常见。
常见的“刷人气”方式包括:
(1)“刷粉丝”,通过购买虚假账号或使用机器人增加粉丝数量;
(2)“刷点赞或评论”,通过自动化工具或人工方式增加点赞、评论或转发数量;
(3)“刷播放量或浏览量”,通过重复点击或使用技术手段增加视频、文章或商品的浏览量;
(4)“刷销量”,在电商平台上通过虚假交易或刷单行为提高商品的销量和评价。
“刷人气”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十二)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手动操作手机以及批量操控软件的方式进入指定的娱乐、卖货直播间帮助虚增人气流量,并按照进入直播的时间和账户数量结算金额,违法所得7万余元,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提醒与建议
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行为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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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韶关广播电视台
编辑:刘青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