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如何处罚?

案例:许*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16刑初649号

损害后果:致人重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裁判日期:2024.10.16



检察机关指控:

2024年1月5日早上,被告人许*因身体不适遂萌生找政府部门解决生活困难等想法。当日10时许,被告人许*随身携带刀具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区朱行派出所寻求帮助,在民警给予其人民币50元后离开。10时30分许,被告人许*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本区亭林镇开乐大街158号某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欲驶入时被保安张某2、王某拦住。被告人许*认为对方故意阻扰,便持刀追刺两人,造成被害人张某1、腹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左肺破裂行手术修补、膈肌破裂,分别构成重伤二级;体表皮肤创,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步行进入158号大院内,经他人劝说后扔掉刀具。许*明知他人报警,留在案发现场,后被处警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经鉴定,被告人许*无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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