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要求单位支付,但应当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就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时效中断、终止的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打电话向公司讨要过工资,那么应该从讨要工资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但员工应当举证。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拖欠工资,仲裁时效也应当重新计算。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公司承诺下个月给、过几个月给,应当从承诺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比如员工受伤、患病、被限制行为能力等,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企业拖欠员工劳动报酬,但向员工出具了工资欠条,那么将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员工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2024)苏01民终14989号

李某2022年4月入职江苏某技术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结构开发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

公司因受疫情和经济环境影响销售业务急剧下滑,导致公司资金流紧张,工资延期发放,其中李某2022年4月欠发8181.82元、5月欠发20,000元、6月欠发19,087.5元、7月欠发12,877.08元,总计60146.4元。

试用期结束后李某从公司离职,公司向其发送《薪资明细确认函》,确认未发工资60146.4元。

2024年2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欠发的薪资,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李某以公司出具的《薪资明细确认函》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李某于2022年7月从公司离职,2024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公司关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薪资60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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