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常凯佳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自2016年起,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在金融公司工作的便利,以购买高息理财产品为由让客户将投资款转入其名下资金账户。

2018年下半年至2023年11月,何某某虚构“内购项目”,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先后向胡某、林某等15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500余万元。

收到资金款项后,何某某并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集资款主要被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及偿还其他债务。据统计,共有9名被害人产生资金亏损,金额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晋安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责令何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损失1100余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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