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逛路过口腔诊所,直接强行进入并盗走三台显示屏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汪某某自2014年起,多次犯盗窃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此次已经是他第五次“进宫”。

2024年9月25日上午9点,某口腔诊所工作人员余女士上班时发现,诊所内有三台电脑显示屏及一台自用笔记本被盗,查看店内监控,看到当日凌晨1点左右有一名男子潜入店内,拿着黑色塑料袋装走了上述物品。

案发后,余女士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调取周边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并于同日将其抓获。到案后,汪某某对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汪某某交代,2024年9月25日凌晨,他在上海火车站秣陵路附近游荡时,无意中发现这家口腔诊所,便强行进入实施盗窃。为方便销赃,汪某某将他窃得的财物直接藏于沿路某大楼角落处。同日,汪某某以为无人发觉,正安排他人为其装箱销赃,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4年12月30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现查明,2024年9月,汪某某至本市静安区某口腔诊所店内,趁无人之际,将店内两台戴尔牌液晶显示器、一台 AOC牌液晶显示器及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24元。经查,这不是汪某某第一次作案,其曾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是一名前科累累的惯犯。此次作案,距离其上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仅过去半年时间。

检察官认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汪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25年1月20日,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6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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