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近日,某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闵行区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检察白皮书》,梳理2024年以来办理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司法大数据研判揭示企业治理深层问题,为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提供检察方案。
白皮书显示,2024年以来,闵行区检察院共受理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16件144人,审查起诉案件件数、人数同比增长都超过70%,呈现出显著的攀升势头。受理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四类罪名依次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其中一案:2022年底,某某科技公司财务部发现一件蹊跷事:一名入职半年的员工小孙,考勤记录全勤,工资按时发放,却从未有人见过其真容。顺着这条线索,一场持续8年的“影子员工”骗局浮出水面。
2014年,杨某某入职一家劳务公司,负责派遣至科技公司工作员工的对账与管理。手握人事大权的他,很快发现监管漏洞:员工入职、离职全凭他一个人审批,工资发放也无人复核。
于是,他虚构了小孙、小李等22名员工信息,伪造入职档案,随后利用控制的银行卡冒领工资。为掩盖真相,杨某某向劳务公司谎称是科技公司拖延付款,成功骗取工资及离职赔偿金共计1600万余元。
闵行检察院介入后,通过比对数千份考勤记录、银行流水,锁定杨某某控制的银行卡交易链,并督促涉案人员退还赃款110万元,杨某某家属亦退缴120万元。最终,杨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知识学习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有所不同,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而这里的单位资质,需要细致探讨。
1、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2、个体工商户。单纯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东只有张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是因为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属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从形式上看,唯一的股东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属性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财产,而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由于张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实质上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当然,如果张某通过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逃避债务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行为内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根据“两高”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的规定,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
按照通说观点,职务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按照本书的观点,由于职务侵占行为仅限于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四、事件反思
本案中暴露的企业管理漏洞令人震惊。长达8年的时间里,虚构的22名员工竟未被发现,反映出公司在人事管理、财务审批、内部审计等环节存在系统性缺陷。员工入职需要经过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入职审批等多个环节,工资发放涉及考勤、绩效、财务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的有效监管都能发现异常。但遗憾的是,这些本该相互制约的机制全部失灵。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职场信任的滥用。李某利用同事间的信任关系,长期实施犯罪行为。这种信任的崩塌不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更严重损害了企业内部的协作基础。当员工之间、部门之间的信任被不法分子利用,企业将付出难以估量的代价。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审批流程和内部审计机制。同时要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将信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这起案件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筑牢风险防控的堤坝,让信任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这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