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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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犹如天平的砝码,直接左右着案件的走向与最终裁决结果。
那么,如果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情况,可以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白银某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白银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关于白银某某集团公司应否就洪城某某公司49%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某某公司、袁某申请再审称,白银某某矿业公司作为白银某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当由白银某某集团公司承担其与白银某某矿业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独立的证明责任,二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通过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公司股东的方式,减轻公司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有效隔离,更好地保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白银某某集团公司作为白银某某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其与白银某某矿业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判决在认定白银某某集团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时,侧重分析了白银某某矿业公司与白银某某集团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以及白银某某矿业公司自身清偿能力等情形,但忽略了白银某某矿业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属性,没有从财产独立性这一核心标准适用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特别规定进行评判,未合理分配白银某某集团公司与某某公司、袁某的举证责任,导致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进而在白银某某矿业公司与白银某某集团公司财产是否独立这一基本事实上认定不清。
据此,本案应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进一步查明白银某某矿业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白银某某集团公司后依法判决。
周军律师提醒,按最高院案例原则,如果法院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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