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方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都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包括具体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数额、搬迁过渡方式、过渡费标准、违约责任等等事项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定程序。

  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按照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来就就不能推进征收工作,征收集体土地的,就无法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所以,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让被征收人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会费尽心思,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那么,只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就意味着征收方就能顺利推进征收工作了吗?



  近日,山东省的李某咨询律师说,自家房屋于今年10月份因当地相关规划需要被征收了,很快就有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来找自己协商补偿,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所以起初李某并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征收办三番五次的来找李某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补偿事宜总算是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可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第二天,征收办的工作人员就要求在三天之内将房屋腾空,并交由他们进行处理,同时产权证书也要一并交回。虽然对于征收方的征收工作一直以来李某都很配合,且在李某看来,征收也是一件好事,可是李某认为,自己目前还没有拿到任何的补偿款,如果将房屋交出去后由他们拆除,自己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所以李某便没有按照征收办的要求腾空房屋,也没有将房屋出给征收方。

  但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第六天,就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制把李某家的房屋给拆除了,导致李某家的房屋一夜之间毁于一旦,室内的物品也被掩埋毁坏,致李某的合法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那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等于征收方履行了补偿职责吗?其就有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办案的经验来告诉大家。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征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的铁定原则。

  而所谓的先补偿、后搬迁可不是单指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么简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法定程序而已。一般情况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征收方能否拿到征地批复文件的一个重要条件,但签订书面补偿安置协议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签协议,而是为了防止征收方出现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

  征收集体土地时,之所以要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获得征地批复的条件之一,就是害怕征收方会在此过程中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才明确要求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简单地来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征收方能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款,将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之后,那么其才可以提交材料申请征地。

  对于这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因此,先补偿、后搬迁绝对不是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么简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一样,只要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没有给予被征收人,那么就算是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也是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

  所以,实践过程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补偿还没有到账,征收方对发放补偿一事只字不提,就要求自己搬迁,甚至强制拆除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或者是马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他们的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就算签订了协议,征收方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赔偿,一般赔偿标准是不能低于行政补偿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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