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好的案例,是最生动的语言,讲述办案故事、诠释司法温度;是最精准的尺子,统一裁判标准、衡量公平正义;是最明亮的灯塔,指引法治路径、引领社会风尚。

连日来,法治日报记者从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新收录的入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中选取一批案例,奔赴办案一线调查采访,通过回顾案件办理,展现法院以“如我在诉”推进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2月25日起,法治经纬版开设“好案例·法镜明”专栏,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外卖小哥被引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苏州法院判决:外卖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京东、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先后宣布将为外卖骑手缴纳社保,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标志着外卖行业在劳动关系和权益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其劳动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及时回应灵活就业、新就业群体的社会关切,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其中一起指导性案例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深入一线,就该案进行了采访。


漫画/李晓军

此案还要从多年前说起——

来自安徽农村的“95后”小伙圣某欢,通过手机注册申请成为某外卖配送平台苏州虎丘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骑手。2019年8月24日晚上10点多,当他送单路过一加油站时被一辆倒车的小轿车碰撞,导致头部着地、颅脑损伤,后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圣某欢无责任。面对巨额医药费和其他一系列损失,在家人和律师支持下,圣某欢向用人单位依法维权,却接连遇到一堆棘手难题:首先就是要确认与用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中,圣某欢因无法证明他被平台配送承包公司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录用,而且他的工资还是另外一家公司发放的,无法证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他进行了管理。双方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他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明明是每天早上都要到公司开会,上下班考勤也有规定,工资也是公司发放的,为何不能证明自己是受人雇用的呢?原来,当初圣某欢通过外卖平台App注册外卖员的过程中,经过人脸识别,又根据提示必须自己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通过骑手的注册,导致他现在面临尴尬的局面。

为此,圣某欢将承包某外卖配送平台苏州虎丘浒墅关片区外卖配送服务的某网络科技公司起诉到虎丘区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在诉讼中,又将与圣某欢签订外卖配送承揽协议的诚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在起诉状中,原告圣某欢说,自2019年4月2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送外卖,每天早上须进行早会安全教育,有明确的上下班及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到深夜12点,工资通过诚某公司对公账户发放给原告,发工资时间为每月25日。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仲裁裁决书裁决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诚某公司述称:原告并非我方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委托我方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身份,被告将业务发包至我方平台后,我方将业务转包给原告,最后由被告委托我方向原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结算承包费用,而非发放工资,双方只是合作关系。且我方在苏州未设站点,原告并非我方招聘,我方也未对原告进行考勤和管理,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虎丘区法院院长吴万江告诉记者,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圣某欢下载某外卖配送平台App,在注册骑手时进行了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之后原告开始外卖配送,被告为原告购买了某外卖配送平台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责任险。

2019年5月30日,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第三人诚某公司(乙方)签订《“订个活”平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雇用关系等非平台服务合同关系,甲方将发布的项目转包给乙方,乙方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与接活方签署项目转包协议。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侵权等赔偿责任。

法院还查明,圣某欢在工作期间与第三人诚某公司完成《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签章,并领取了名称为“某县某镇壹壹肆零壹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管理,甲方也不向乙方支付工资而是支付承包费用,不属于劳动关系。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的薪资账单截图页面均显示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站薪资规则说明”字样,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骑手活动奖励三部分,底薪均为0元。

最终,虎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圣某欢的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来确定。”吴万江分析说,原告平时工作受被告站点管理,原告通过平台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对于平台派发的订单,原告不得拒绝,原告的薪资实际来源于被告,综合这些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指出,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法院将劳动管理的“支配性”考察重点放在被告公司对从业者进行排班、考勤等日常管理,从业者不得拒绝派单,由此将“支配性”具化为用人单位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等。概括来说,只要从业者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就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骑手就不是“平台的人”?

在采访“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时,《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最近审结了一起类似的外卖骑手劳动争议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外卖骑手的诉求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审判长、苏州市中院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

许某在苏州某外卖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受到外卖配送平台App中排班的管理,工资由外卖配送平台App发放,其中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工资由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工资由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支付。

2023年6月15日,许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苏州市人社部门确认许某为职业伤害。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2023年5月1日至今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对许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许某未能提供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未提供工作期间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时长记录、管理考核、请休假制度等证据,认为不足以证明其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许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5年1月22日,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许某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自2023年5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沈军芳分析,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案中,案涉站点对许某劳动具有支配性特征。”沈军芳说,根据许某与站点站长孙某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许某无权自主改单,请假需要向站长报备,不得随意下线,许某还受到严格的排班管理,说明许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日常工作接受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对许某的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特征。

从许某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认定具有依赖性特征。许某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结合许某提交外卖配送平台App薪资账单截图显示“上海某站”“全职骑手”字样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其提供劳动后所获劳动报酬来源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且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对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骑手许某与被告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层层转包或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就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马甲’,法院不能简单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纸面’内容去作判定,而是要刺破面纱,找到真正用工主体,以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沈军芳说。

据统计,2020年到2024年,苏州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1300件。苏州中院近年来还先后围绕网络主播、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劳动用工问题,向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发出司法建议。其中,昆山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还专门围绕“被个体工商户”现象,要求平台企业及时梳理,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批量注销。

判词摘录

仅凭原告的一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不能认定原告已经知晓并同意协议内容,且项目转包协议签订时,作为协议一方的个体工商户还未登记成立,不具有合理性,原告在苏州从事外卖服务,到淮安成立个体工商户亦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原告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原告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原告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业务的真实意愿。

依法破解新业态劳动保障难题

王天玉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兴起,以外卖配送、网约车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全面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就业形态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的同时,部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缺乏规范用工意识,通过非规范用工的业务模式谋利,既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平台经济的无序和混乱。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之间存在多种类型的业务组合模式,以往由单一用人单位掌握的现场管理、工作调度、薪资结算等用工权限被拆解到多个独立注册的公司,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协作,由此衍生出多主体参与劳动过程的现象,给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主体造成了很大困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从“联系的密切程度”予以判断,将网络公司确定为“劳动者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企业”,进而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系最为密切”表达的是劳动关系的相对性,由此给出了破解多主体转包用工的钥匙,并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相结合。从劳动管理的角度看,关系密切的内涵在于网络公司是从业者劳动力的直接使用者,实施了大量日常管理行为,而管理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劳动力,仅是薪资发放的在线渠道。

这一裁判标准坚持以“实事求是”原则适用劳动法律,穿透了部分企业为规避劳动关系设置的层层面纱,揭示了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否定了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用工形式规避法律责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现象一度十分常见。这种做法的起因是部分企业意图享受灵活用工薪酬的税收优惠,但逐渐演变为规避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责任的非法手段。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给司法审判造成了较大困难。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注册个体工商户不是否定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借助该案,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关系更为清晰。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确立行为准则,及时矫正盲目的市场活动,引导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规范用工,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共生共赢,推进新就业形态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丁国锋

编辑:郭怡然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