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位汽修店老板,因为维修报价问题,与他人发生争议,为了发泄私愤,竟将他人的刹车油管剪断,导致车辆刹车失灵,险些酿成大祸。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嫌疑人吴某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2024年年中某天,余某到他店里修车。因维修报价问题,双方发生口角,余某放弃维修离开。

几天后一个凌晨,吴某外出归来,走到自家楼下时,意外发现余某的车就停放在此。吴某本就心存芥蒂,看到这辆车后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为了发泄,他从自己车上取来一把剪刀,将余某车的右前轮刹车油管剪断后离开。

次日上午,余某像往常一样驾车外出,发现刹车很“松”,险些撞上前车。情急之下,他只能依靠手刹,缓慢行至附近修理店。

修理店检查刹车油,发现油箱已空,便加了一些油进去。然而,刹车油却从右前轮处流了出来。经仔细检查,员工发现刹车油管被人故意剪断了。余某百思不得其解,赶忙报了警。

经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2024年9月2日将吴某抓获。归案后,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11月15日,本案移送至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嫌疑人吴某泄愤行为如何触碰刑法红线?

首先,根据《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也明确,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交通工具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破坏汽车刹车装置,足以导致车辆失控的,属于《刑法》第116条规定的‘危险’情形。”

本案中,吴某因修车报价与余某发生争执,后趁夜剪断余某车辆的刹车油管,导致次日余某驾车时刹车失灵,险些酿成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行为看似是“报复”,实则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所以说,吴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刹车系统失效,符合“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要件。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尽管未实际造成重大事故(如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已具备现实危险性,因此适用第116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形,量刑在3-10年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吴某的坦白情节可能影响量刑,法院最终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能综合考虑了吴某的坦白情节和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

第二,为何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网友质疑: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的区别在于:

破坏交通工具罪,针对的是特定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如刹车、方向盘等);

与此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行为手段更广泛(如放火、爆炸等)。

本案中,吴某的破坏行为直接针对刹车油管这一特定安全装置,且车辆停放位置相对固定(自家楼下),危害范围相对可控,因此法院选择适用更精准的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三,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维权建议:合法途径化解矛盾!

1. 民事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切勿以“私力报复”升级矛盾;

2. 留存证据:如修车纠纷中可保存报价单、沟通记录等,必要时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3. 发现车辆异常及时报警:本案中余某因及时送修并报警,避免了更大损失,也固定了关键证据。

最后,本案起因仅是修车报价争议,但吴某选择以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泄愤,瞬间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类似案件中,划伤车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轻罪),但破坏安全装置直接危及生命,必然面临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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