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今年准备提交提案,呼吁删除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埋单”,“冷静期可能被滥用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窗口,加剧弱势方困境。法律未明确保障措施,导致弱势群体权益进一步受损。离婚程序延宕不仅影响当事人生活,更可能激化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蒋胜男对“离婚冷静期”追问,撕开了当代婚姻制度中一个荒诞的切口:我们是否在用集体主义的锁链,捆绑个体对自由的终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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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本质,是一场“合法化的强制”。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尖锐指出:“强制之所以邪恶,恰恰在于它否定了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思考与选择。”

离婚冷静期的吊诡之处正在于此——它以“挽救婚姻”为名,默认所有申请离婚者都是非理性的孩童,必须接受国家“家长式”的管教。

若按此逻辑延伸,为何不设立“结婚冷静期”?毕竟冲动结婚导致的财产纠纷、家暴案件同样触目惊心。

为何不对购房、炒股设置“冷静期”?这些决策的影响同样深远。

这种选择性干预暴露了深层的权力傲慢:社会始终将婚姻视为需要管教的“特殊领域”,而非成年人自主决定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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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统计数据显示,2022 年超 60% 家暴受害者在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升级。另外,一些媒体报道和相关研究也表明,在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确实出现了财产转移争议增加以及弱势方权益受侵害等情况。

当我们讨论离婚冷静期时,本质上是在追问:一个社会是否有勇气承认,婚姻不是道德勋章,而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法律制度应该扮演“守夜人”还是“教导主任”?

蒋胜男的提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触碰到了现代文明的核心命题——把成年人当作成年人对待。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主权的双翼,折损任何一翼都是文明倒退。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首次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时,先贤们曾赞叹:“这是把国人从旧伦理中解放出来的里程碑。”近百年后的今天,当某些法律条款反而在制造新的枷锁,或许我们需要重拾先贤的勇气:

相信自由不是混乱的根源,而是文明进步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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