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昌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办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在某超市电梯上摔倒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永昌县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赔偿其损失53544.80元。


案情回顾:

某超市系从事综合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涉案电梯系社会公众进入该超市的唯一通道。2023年10月某日上午8时许, 该超市尚未开始营业,电梯处于停运状态,刘某欲进入该超市购物,在电梯上步行至第七格处时摔倒受伤。事发后, 该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刘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腕桡骨骨折并周围软组织肿胀。该超市为刘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经查,该超市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该超市在经营地点内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该超市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约定由该保险合同赔偿。

裁判结果:

某人寿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某人寿保险公司上诉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超市作为面向社会公众以综合零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营业性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涉案电梯作为公众进入该超市的唯一通道,在停运状态下不能当作通道使用,如果当作通道使用,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和消除可能对公众造成危险和妨碍的隐患,以保障公众安全,避免公众发生危险,而某超市在电梯停运状态下,未设置标志阻止或安排工作人员制止公众在电梯上行走进入该超市,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成年人,步行进入某超市时应为自身安全考虑,待电梯正常运行后有序乘梯,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由某超市承担刘某因受伤所致损失80%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某超市为其营业场所内因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刘某在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内受伤,造成其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某超市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由某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即某人寿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供稿:永昌县法院 杨帆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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