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虽是一种没有“围墙”的刑罚执行方法
但却处处有“红线”的约束
如若不思悔改
在缓刑考验期内任性违规
终将自食其果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情简介】
陈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仙桃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周某等人吸食毒品麻果,后被仙桃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据此,仙桃市社区矫正机构向仙桃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法院对陈某撤销缓刑。
【法院裁定】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定,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仙桃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我十分后悔,不该在缓刑考验期内放纵自己。我一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刑事裁定书送达后,罪犯陈某表示服从收监执行。
【法官提醒】
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旨在教育引导罪犯真心悔罪,改过自新。如罪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相反,如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纪规定的,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厉惩罚。
本案撤销缓刑的裁定不仅仅是对罪犯陈某个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尤其是对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而言,缓刑不等于刑罚豁免,亦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应珍惜缓刑机会,自觉接受和严格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努力改造,重塑新生,切勿因肆意任性而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