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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一起似乎不那么起眼的“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位列十大案件之中。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

原告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在保定市登记结婚。因原告婚后一直未生育,夫妻二人至被告保定市某医院处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由被告冷冻保存李某与张某的3个胚胎,后进行一次胚胎移植术未成功妊娠产子,被告处仍有2个胚胎在继续冷冻。2023年张某不幸意外去世,后原告李某多次找到被告为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却以张某去世为由,拒绝为原告实施移植手术。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为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经依法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合法夫妻因生育困难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终止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约持续提供医疗服务。丈夫一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去世,并非终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因意外导致丧偶的妇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在无确切证据表明继续进行辅助生殖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妇女主张继续履行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一般伦理道德观念,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判决被告保定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李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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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是:

本案在辅助生殖相关医疗伦理规范对意外丧偶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规制的情况下,通过请求权基础的深入剖析与权益平衡考量,深入贯彻我国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探索运用司法裁判弥合伦理规范文本与特殊现实情况之间的差异,实现法理情相统一,依法保障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契合“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家庭和睦、重视亲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积极回应了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课题,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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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冷冻胚胎后,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样的事还要靠打官司。

说实话,我真是为我们的法律悲哀,因为你不能都要求人家老百姓打官司。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对簿公堂。宜兴法院一审判决冷冻胚胎不能继承。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因为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引发各方关注。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院二审宣判,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这应该是中国见诸报道的首例胚胎案,结果很明白,人家的胚胎,自然有所有权,你医院管那么多闲事有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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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无锡某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为此对其夫妇分别进行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向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实施体外受精手术。

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车祸中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小琴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面对小琴的起诉,医院辩称,其无法实现为小琴实施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原因有三:其一是根据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已去世,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其二是小琴夫妇在胚胎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其三是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医院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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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理由支持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本案中,支持小琴诉请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以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后,医院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可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出事实上的处分。故医院应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小琴完成胚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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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至2019再到2024,10年了。

夫妻冷冻胚胎后,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样的事还要靠打官司,终于知道法院的官司越来越多的原因了。

2025年2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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