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继续关注“拐骗儿童罪定罪”问题,建议拐骗儿童罪最高判死刑。
“拐骗儿童属于极低成本的犯罪行为”,她建议有必要对拐骗儿童罪的条款加以修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
建议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
与拐卖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儿童罪”
拐骗儿童是指以收养、送养或其他目的,有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李紫微认为,目前有关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问题:一是定罪困难导致的罪责刑不相适应。通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拐儿童被“出卖”的案件均会以拐骗儿童罪论处。犯罪分子在拐骗儿童后没有自己进行抚养而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声称自己并未从中收取费用,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她称,此种情形下,若警方没有查到确凿的交易证据,就只能用拐骗儿童罪来定罪处罚。拐卖者通过遁入“拐骗儿童罪”获得一个顶格5年的有期徒刑处罚,从而得以自“拐卖儿童罪”中逃脱。李紫微建议,或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儿童罪”,并就量刑达到统一尺度。
建议拐骗儿童罪最高判死刑
李紫微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原条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修改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她补充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骗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超过五年的;(七)将儿童带往境外的。
来源:央广网(记者 王晶)